数字化建工

企业服务平台

  • 在线
    咨询
  • 免费
    试用

自然资源部矿产地质物探资质管理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20 08:27: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产地质物探资质管理,保障矿产资源勘查质量,促进地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产地质物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资质申请、审批、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地质物探资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质初审及日常监管。

第四条资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等级

第五条矿产地质物探资质按技术领域分为:

  • 重力勘探
  • 磁法勘探
  • 电法勘探
  • 地震勘探
  • 放射性勘探
  • 地温测量
  • 综合物探
  • 第六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 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类矿产物探项目,需具备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1000万元;
  • 乙级:可承担本省及相邻省份中型以下项目,需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 丙级:限本省内小型项目,需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2. 具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业绩;

    3.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4. 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记录。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

  • 资质申请表;
  • 法人证明文件;
  • 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关系证明;
  • 仪器设备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 近五年典型项目业绩报告。
  • 第九条审批程序:

    1. 申请单位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2. 省级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3. 自然资源部组织专家评审,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 公示通过名单,颁发资质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届满前6个月可申请延续。

    第十一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资质单位需每年向省级部门报送从业情况、项目进展及质量总结。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部定期组织跨部门联合检查,对技术能力、设备状况、项目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或注销资质:

  • 转借、出租资质证书;
  • 出具虚假数据或报告;
  •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负主要责任;
  • 不再符合资质标准。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今日热榜

    热门企业

    人员:53人   |    业绩:108个   |    资质:44项
    人员:248人   |    业绩:4805个   |    资质:34项
    人员:1978人   |    业绩:458个   |    资质:38项
    人员:777人   |    业绩:14个   |    资质:5项
    人员:12人   |    业绩:0个   |    资质:0项
    人员:31人   |    业绩:59个   |    资质:7项
    人员:109人   |    业绩:18个   |    资质:54项
    人员:29人   |    业绩:0个   |    资质:35项
    人员:9548人   |    业绩:704个   |    资质:48项
    人员:10859人   |    业绩:2307个   |    资质:4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