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招投标制度的推行,评标委员会对招投标阶段的作用也随之突显。评标专家是否遵循评标程序,是否具有相关专业素养,对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事务中有哪些职责?
答: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根据采购之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怎么办?
答: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评审专家如果持不同意见不得拒签,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是否一定要有采购人代表?
答:首先,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不一定非要有采购人代表。如规格统一、招标文件明确的货物项目,采购人代表可以不参与评审;有些服务类项目采购需求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协商,或者是首次购买的创新性品目、重大项目,建议派代表参加。如有采购人代表参加,则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应当包括采购人代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问:评标委员会能否推翻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而重新制订?
答: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就是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没有权力修改与制订评标标准。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汇总评标委员会评分时,去掉较高分和较低分,可以吗?
答: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具有法律效力,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应当保留各成员的评分,不得采用类似“去掉较高分和较低分”等方法计算得分。可参阅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百五十五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第七款: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较高报价和较低报价。
问: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投标人私下接触,影响中标结果,怎么办?
答: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