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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立案处置结案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12-14 15:56:28

为确保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规范高效运行,提升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依据《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8部分:立案、处置和结案》(GB/T 30428.8-2020)等相关标准,学习借鉴其他地市先进做法,结合遂宁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代市城管办起草了《遂宁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立案处置结案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已根据部门意见修改。现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最短不少于7日的要求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12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以实名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反馈。联系人:李建金;联系电话:0825-2319970;邮箱:185827955@qq.com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2日

遂宁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立案处置结案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规范高效有序运行,依据《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8部分:立案、处置和结案》(GB/T 30428.8—2020)等相关标准,结合遂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运管服平台),是以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为目标,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移动通信等前沿技术为支撑,具有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测预警、监督考核和综合评价等功能的信息化平台。

本规范所称城市管理部件,是指城市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市容环境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和其他部件等。

本规范所称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城市管理专业部门处置并使之恢复正常的现象和行为。

第三条运管服平台立案处置结案工作,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注重实效与考核督办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遂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运管服平台运行工作的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指挥协调、督查落实和日常考核。

市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市级运管服平台日常运行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区城市管理信息的采集、分类和处理,负责指导县(市、区)运管服平台建设运行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公司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运管服平台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运管服平台实施范围为市城区建成区及各辖区城区建成区。按照城市管理重点及人口密度,运管服平台管理区域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不同的管理区域设置不同的处置期限。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本规范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城市运行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信息采集员巡查、视频抓拍和市民举报等多种方式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至运管服平台。

第七条 信息采集员应严格按照《遂宁市城市管理部件问题立案、处置和结案规范》《遂宁市城市管理事件问题立案、处置和结案规范》,及时全面精准采集上报,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同一位置同一类别的问题在处置期限内不得重复上报。因城市管理重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可以按照要求适当调整采集标准。

第八条 信息采集员按照信息采集要求在各自的责任区域内开展巡查,其中一、二类管理区域内巡查每日不少于4次,三类管理区域内巡查每日不少于2次。信息采集工作时间段由各级运管服平台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尚未达到立案标准且可以现场处置的问题,信息采集员应当自行处置。自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较轻微问题:市政设施箱门未关、少量生活垃圾、窨井盖轻微移位、2米以下单张小广告或多张微型广告、少量小广告残留物、1辆非机动车乱停放、少量绿地脏乱、少量树挂、较小占道广告牌、悬挂较低的破损横幅、位置较低的废弃线缆以及其他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较轻微问题。

第十条 对现场可以纠正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信息采集员应当先行教育劝导,劝导无效的可以以正常案件上报。教育劝导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较轻微问题:不文明行为、单个无证经营游商、轻微的占道经营、较小的占道广告牌、驾驶人在现场的机动车违规占道停车行为、环卫工人尚未发现的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可以劝导的较轻微问题。

第十一条 对下列部件、事件问题信息,不予采集:

(一)已拆迁区域内闲置土地上的建筑垃圾;

(二)不影响交通、市容和安全的架空式空调外机;

(三)大面积破损需要重新修建的道路;

(四)正处于施工建设阶段的道路、绿化、公园等;

(五)不符合季节性采集的绿化缺失、行道树缺株等部件、事件问题;

(六)经过审批同意的部件、事件问题;

(七)超出运管服平台实施范围的问题;

(八)其他不影响市容和安全的轻微问题。

第三章 立案派遣

第十二条运管服平台立案案件必须具备的要求和信息:案件地址描述及定位、现场影像、案件类别、问题描述。以上要素是予以立案的必要条件,否则不予立案,作废件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地址描述:应以问题发生地的道路名+大地名(小区名、商场名)+参照物(门牌号、店名)+方位词(距离)+路段(顺行方向)等字段顺序进行描述,描述要尽量准确、详实、精炼,定位尽可能精准。

(二)案件影像:应采用远、中、近距离结合的方式进行影像采集(照片至少3张),并包含监管信息全貌、关键性局部、特写的照片。上报音频、视频不超过20秒,录音、录像时语音清晰、语句简短完整。通过影像能直观反映案件的真实现象、问题类型、参照物及落款单位(如有)。一条案件上报多个点位问题的,每个点位都必须有影像资料反映。

(三)案件类别:要正确选择案件大、小类,避免分类错误。涉及多种问题的信息,属于同一责任单位,可按主要问题类型以一条案件上报,不同责任单位的要分别上报。

(四)问题描述:要尽可能地根据现场的案件事实、特征,

进行判断、分析、甄别后,予以详实、准确的描述,涉及多个问题的,应一一描述清楚。

第十三条 上报的问题信息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案件正在处置期限(含延期、挂账)内的;

(二)案件信息不全面或存在错误的,或文字描述与影像不符的;

(三)采集问题类型超出规定范围的;

(四)其他不符合采集立案要求的情况。

第十四条 立案后将根据职能职责将案件派遣至相应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明确的类型实行智能派遣,责任存在交叉或不明的应实行逐级派遣。

第十五条 针对派遣错误或处置部门对派遣有异议的案件,实行逐级回退审批制,由下级单位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经上级单位审核确认,案件方可回退。申请回退被驳回两次的案件不得再申请回退。

第十六条 对界线不清、权属不明、有管辖争议的疑难问题,实行首问责任制,后由市城管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现场勘验、重新确权。

第十七条 对历史遗留的或无法查找到责任单位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根据行业监管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处置反馈

第十八条 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运管服平台运行机制,明确数字城管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受理处理人员。涉及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要确保相关设施设备库存充足,保证出现问题及时更换。

第十九条 处置部门接到案件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能职责范围的,应严格按照《遂宁市城市管理部件问题立案、处置和结案规范》《遂宁市城市管理事件问题立案、处置和结案规范》,在规定处置时限内彻底处置并反馈。

第二十条 案件处置原则上不得申请延期。对需采取工程性措施、或需集中处置、或涉及设施设备购置、或需动用大型机械设备、或遇重大活动勤务安保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处置完毕的,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在综合研判后可以申请延期。存在安全隐患的案件必须排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申请延期,同一案件延期申请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批办、紧急突发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重要案件,由市城管办进行跟踪督办。对难以处理的疑难案件或涉及多部门的重大案件,由市城管办进行协调联动解决。

第五章 核查结案

第二十二条 信息采集员核查应当在一个半小时内完成、核实应当在半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核查通过的,经平台操作人员复核后方可结案;核查未通过的,将再次派遣至专业部门。经核实问题属实的,可以立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结案:

(一)回复内容、核查照片与上报案件信息不一致的;

(二)信息采集员到现场核查时,专业部门尚在处理中的;

(三)案件处理不规范,不符合结案标准的;

(四)专业部门上报反馈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不符合结案标准和要求的。

第六章 评价考核

第二十四条市城管办将根据数字城管工作考评细则和按照运管服平台生成评价数据,分月度、季度、年度对各专业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计入各单位城市管理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 相关责任单位对运管服平台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由市城管办予以通报批评,可直接扣减责任单位城市管理工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问题特别严重的将约谈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遂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原《遂宁市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标准及处置责任分解表》(遂城管办发〔2014〕4号)和《遂宁市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流程规范》(遂城管办发〔20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遂宁市城市管理部件问题立案、处置和结案规范

2.遂宁市城市管理事件问题立案、处置和结案规范

附件:附件(1、2).pdf

 

原文地址:https://snjsj.suining.gov.cn/xinwen/show/2ba4c1ba2a659ca588f93bc88a4daf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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