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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超低能耗建筑资金补贴项目管理细则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1-03 22:20:34

第一条 为确保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推进我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降低建筑能耗,按照《沈阳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05-2025.04)》等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贴标准

(一)超低能耗建筑补贴资金来源于国家清洁取暖项目支持资金,专项用于完成我市清洁取暖项目中超低能耗建筑建设任务。

(二)对获得中国建筑节能协会颁发的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或零能耗建筑)设计阶段认证证书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原则上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三条  补贴范围

(一)补贴项目包括:沈阳市市域范围内新建或实施既有建筑改造的住宅、集体宿舍、公寓、养老院、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体育建筑、工业厂区内独立的办公建筑等。

(二)补贴对象为新建建筑、既有建筑改造的项目业主单位。

(三)申请补贴的项目原则上单体示范面积应大于2000平方米、小于100000平方米。鼓励建设或改造具有突出创新示范意义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对示范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或大于100000平方米也可申请补贴。

(四)对项目示范面积超过20000万平方米、补贴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应邀请国内建筑节能领域权威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条  项目申报流程与资金拨付

(一)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城乡建设局提交《沈阳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申请报告》,进行预申请。

(二)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进行设计,待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并获得中国建筑节能协会颁发的设计阶段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或零能耗建筑)认证证书后,项目业主单位(或者委托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等其他单位)组织施工并办理施工手续,并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正式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申请报告;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技术方案;

4.超低能耗建筑节能计算书;

5.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或零能耗建筑)设计阶段认证证书;

6.施工许可证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

7.项目施工进度计划;

8.补贴资金用于超低能耗建筑的使用计划;

9.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承诺书。

(三)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核定补贴的建筑面积、金额及资金使用计划。审核通过的项目,待该项目开工建设后,市城乡建设局向市清洁取暖工作专班申请相应的补贴资金,并要求项目业主单位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申请报告;

2.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或零能耗建筑)设计阶段认证证书;

3.项目施工进度计划;

4.补贴资金用于超低能耗建筑的使用计划;

5.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承诺书。

专班报市政府履行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程序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市城乡建设局,由市城乡建设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项目业主单位。

第五条 监督与管理

(一)市城乡建设局将对获得补贴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为确保补贴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市城乡建设局委托银行对获得补贴的项目进行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单位开立监管账户,按照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进度、资金用途等情况监管使用补贴资金。

(二)项目单位应做好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并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确保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质量。

(三)获得补贴的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在2年内建设完成,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原则上应在1年内建设完成。

(四)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需进行超低能耗建筑专项验收。专项验收通过后,应将以下资料报送市城乡建设局存档:

1.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外门窗系统、屋顶保温系统、新风系统等关键部位的施工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

2.超低能耗建筑气密性检测报告;

3.热回收新风机组性能抽检报告;

4.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超低能耗建筑气密性检测报告和热回收新风机组性能抽检报告须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

(五)获得补贴的项目竣工后应纳入我市清洁取暖智慧化监管平台管理,对建筑能耗、室内环境、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测。

(六)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城乡建设局有权收回超低能耗建筑补贴资金:

1.未按照申报的施工计划进行的,非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停工2个月或延工3个月及以上的;

2.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造,擅自变更节能设计,降低工程质量的;

3.未按要求开展建筑节能系统检测,或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

4.未通过超低能耗建筑专项验收的。

(七)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附则

(一)本细则中未进行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建设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依相关规定报批后执行。

(二)本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原细则即日起作废。

附件:1.沈阳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申请报告

2.超低能耗建筑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模板)

 

原文地址:http://jw.shenyang.gov.cn/tzgg/202312/t20231229_4582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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