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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1-04 20:29:31

第一条 为做好市住建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局系统内的单位(科室)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负责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应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公众反映。

第六条 发现涉及本单位(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或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地址:https://zjj.luan.gov.cn/public/6608291/9157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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