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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印发《丽水市建筑工程质量、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专家库管理办法》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1-07 19:08:24

为加强对丽水市建筑工程质量、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专家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全面提升我市工程质量并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近日,我局印发了《丽水市建筑工程质量、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专家库管理办法》(丽建发〔2023〕64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布。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市质管站:

为加强对丽水市建筑工程质量、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专家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现印发《丽水市建筑工程质量、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专家库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丽水市建筑工程质量、绿色建筑、

建筑工业化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丽水市建筑工程质量、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专家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专家分为建筑工程质量专家、绿色建筑专家、建筑工业化专家三类,经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丽水市建设局)在全市范围内征集、认定后入库。

第四条 丽水市建设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分别设立建筑工程质量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建筑工程质量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质管站,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业处,并负责相应的日常性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专家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富有社会责任感;

(三)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应专业法律法规、政策导向、标准规范;

(四)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正高级职称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建筑工程质量专家:具有工程建设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且目前在岗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可放宽至8年以上);或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持有以下执业资格之一的:国家注册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消防工程师、设备工程师。

绿色建筑专家:具有工程建设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规划、建筑(包括建筑材料、建筑物理)、结构、暖通、电气、给排水、可再生能源等绿色建筑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曾主持过省级以上绿色建筑课题研究或标准规范编制工作;或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且从事以上相关绿色建筑相关工作5年以上;

建筑工业化专家:具有工程建设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设管理、设计、部品部件生产制作、施工技术和装配化装修等建筑工业化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且从事以上建筑工业化相关工作10年以上;

(六)在相关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入选标准入库。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一)申报人填写相应类别《专家库专家申请表》(满足条件的可同时申报不同类别专家库),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至相应的专家管理办公室;

(二)专家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

(三)公示评审通过名单;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经丽水市建设局确认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专家具有以下权利及义务:

(一)以独立身份协助丽水市建设局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等有关领域工作并提供政策、技术支持;

(二)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定期参加丽水市建设局组织的学习研讨;

(四)按规定领取合法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专家聘用期为5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专家管理办公室建立专家档案,按照“公开、流动、择优”的原则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考核管理;考核结果记入专家个人档案,并作续聘依据。专家库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条 专家或其近亲属在工作目标项目中如有任职、兼职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布。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接受相关利害人的宴请、礼品、礼金或其他好处及违反有关廉政纪律的;

(二)违反第十条所列回避条款的;

(三)专家申报资料造假的;

(四)政策水平、业务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五)在行使专家职责时,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的;

(六)造成评判结果、或检查结论显失公正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专家管理办公室予以解聘:

(一)年龄超过专家入库条件;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

(三)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jsj.lishui.gov.cn/art/2024/1/3/art_1229286672_5239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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