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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政策解读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1-17 20:12:36

一、制定背景

根据《民法典》《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由镇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在基层实际操作中,由于部分业主参与组建业主大会积极性不高,很难达到表决的人数要求,导致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换届难”。为解决业主委员会缺位可能带来的业主权益受损问题,2018年颁布的《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小区无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2023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对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成立条件做了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推动本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代行其职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约,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维护全体业主共同权益。为便于基层操作,借鉴外地市优秀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办法》,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法规制度。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严格落实《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规定,分别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组建条件、人员资格、成立流程、备案刻章、具体职责、会议制度等进行了规定。

三、政策亮点

《办法》强调,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在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情形下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将弥补业主组织的缺失,形成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补位。同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后,将在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指出,要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业主中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志愿者在社区治理中的带头作用,引导和支持其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

《办法》强调,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据《条例》规定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承担十三项具体职责。

《办法》明确,对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了变更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五种情形、免除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十二种情形;二是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手续;三是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过程中的经费来源、管理要求;四是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禁止行为。

《办法》说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镇街对能够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应当指导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成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自动解散,同时应与物业管理委员会完成交接;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终止或无法存续的,镇街应作出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并进行公告。

 

原文地址:http://zjj.zhuhai.gov.cn/zjj/zwgk/zcjd/content/post_3623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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