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
靠前章 总则
靠前条 为促进招投标活动规范、公平、公正、透明进行,保障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委托招标
第二条 实行委托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招标文件制作、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评标、定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等环节进行监督并提供询问服务。
第三章 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
第四条 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详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要求、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标人的合同履行保证金要求等内容。招标文件应当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五条 招标公告应当公示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人的名称、招标文件的报价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四章 投标人资格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按要求进行资格预审。
第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应当包含投标函、标书和其他必要资料。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及时告知,并作出不予资格的决定。
第五章 评标工作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完全的独立性。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采用相应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评标结果应当与中标人的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综合考虑有关的因素相一致。
第六章 组织定标
第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合同履行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对于不交纳或者不足额交纳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标准进行备选。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定标,确定中标人及备选人。定标后应当及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定标结果、中标人、备选人名单、定标报告等全部相关信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如实、及时、清晰地提供与招投标有关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资料,接受监督检查人员的现场检查和询问。
第十四条 基建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做出的招标、评标、定标等决定不合法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和单位形成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招标文件中标志的商业机密、技术机密进行泄露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假冒中标人或者投标人,伪造证明文件、资质证书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招标代理机构等机构的,由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河北省工程招投标实施条例
河北省工程招投标实施条例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实际情况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
该条例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中标等活动,适用于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工程企业。
招标人的要求
招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建设资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存在未得到解决的欠款纠纷、重大质量问题和失信记录等不良信用情况。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范围、技术要求、招标方式、中标条件、合同文本等内容,保证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符合竞争性原则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评标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应当具有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评标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严谨规范,评标标准应当合理明确、公平合法。
中标的条件
中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承包资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同时应当不存在失信记录,且中标报价合理、合法、经济公正。
监督管理
招标监督机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以上为河北省工程招投标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各参与方应当充分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公开透明、公正合法的招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