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壹】、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取的采购方式主要包括招标、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协议供货、询问、设计等方式。在采购商品、服务和工程建设时,政府采取不同方式以达到较好采购效果。
【贰】、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公共机构和其他需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单位。同时,采购商品、服务和工程建设的金额也是决定采购方式的重要因素之一。
【叁】、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的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的实行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肆】、政府采购采取不同采购方式的条件
政府采购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具有一定的条件性。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下:
1.招标方式
- 采购项目的估算金额达到法定招标的金额标准;
- 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质量、性能、要求等具有明确标准或规格,并且存在多家供应商或服务商可提供;
- 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要求、投资规模等达到法定招标的金额标准;
- 其他法定需要招标的情形。
2.比选方式
- 采购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标准的;
- 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质量、性能、要求等具有明确标准或规格,类似情形下不存在多家供应商或服务商;
- 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法定招标标准的金额情形。
3.询价方式
- 采购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标准的;
- 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质量、性能、要求等具有明确标准或规格,而且预估可请到三家及三家以上供应商或服务商提供报价;
- 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法定招标标准的金额情形。
4.竞争性谈判方式
- 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质量、性能、要求等没有明确标准或规格;
- 技术、服务、费用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需要与供应商或服务商进行沟通;
- 其他可以适用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情形。
5.单一来源方式
- 只有一家供应商或服务商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
- 采购的是专利、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的商品或服务。
6.协议供货方式
- 同一采购计划期内对同一类别的采购需求有连续性;
- 采购数量或金额无法在一次采购中确定;
- 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质量、性能、要求等具有明确标准或规格;
- 协议供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且一次供货的金额或数量不超过合同总金额或总数量的50%。
7.询问方式
- 对采购内容或方式存在不确定性或争议,需要请专家给出意见或建议的;
- 对采购方案或规划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请专家给出意见或建议的。
8.设计方式
- 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
- 对采购内容存在不确定性或争议,需要请专业团队给出设计方案或建议的。
【伍】、政府采购采取不同采购方式的程序
政府采购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其程序也不同,具体如下:
1.招标方式
- 采购需求确认;
- 招标文件编制;
- 公告发布;
- 投标人资格审查;
- 投标文件评审;
- 中标公告。
2.比选方式
- 采购需求确认;
- 比选文件编制;
- 公告发布;
- 投标人资格审查;
- 投标文件评审;
- 中选公告。
3.询价方式
- 采购需求确认;
- 询价文件编制;
- 公告发布;
- 询价;
- 报价审查;
- 成交通知。
4.竞争性谈判方式
- 采购需求确认;
- 谈判文件编制;
- 公告发布;
- 参与谈判人员筛选;
- 实施谈判;
- 成交通知。
5.单一来源方式
- 采购需求确认;
- 向供应商或服务商询价或议价;
- 确定合同内容;
- 签订合同。
6.协议供货方式
- 采购需求确认;
- 协议框架文件编制;
- 公告发布;
- 供应商或服务商资格审查;
- 协议供货签订。
7.询问方式
- 采购需求确认;
- 专家评审人员确定;
- 征集意见或建议;
- 专家给出意见或建议。
8.设计方式
- 设计需求或规划确认;
- 设计方案编制;
- 审批确认;
- 正式设计。
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为政府采购提供了明确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保证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同时为政府采购的高效、节约提供了法律基础。各级政府及其机构应该严格遵守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实行规范的采购方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广西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促进政府采购透明度和公开度,加强采购工作的监督执纪。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广西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对货物、服务和工程等非招标采购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 非招标采购的范围
第三条 广西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可以依法进行以下非招标采购活动:
(一)紧急救援采购;
(二)涉密物资采购;
(三)场地租赁和公共事业服务采购;
(四)无货比三家或三家以上的情形;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情形。
第三章 非招标采购的程序
第四条 非招标采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程序,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公平。
第五条 在非招标采购前,采购人应当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方案,并报上级单位批准。
第六条 在确定供应商和采购内容后,采购人应当出具采购通知书,并严格履行采购合同签订和公示等相关程序。
第四章 非招标采购的监管
第七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第八条 采购机构应当开展采购过程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管。
第五章 督查和问责
第九条 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非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纪律处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关于实施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的指导意见》。
通过《广西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广西政府对非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和管理,确保了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公正公平,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提供了保障,有利于构建干净政府和廉洁采购环境。
政府采购竞争性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的竞争性采购方式,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管,保障公共资源配置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竞争性采购方式已成为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建设新型政府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因此,政府采购竞争性采购方式管理的必要性和意义十分重要。
政府采购竞争性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采购方式管理的原则和措施
政府采购竞争性采购方式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正确行使权利、管理全过程、科技应用和效果导向。办法强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应该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合同管理人员的确定、合同履行的过程管理、合同履行的评价管理等,并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科技、制度等方面的管理体系。同时,竞争性采购方式还要加强科技创新,推广新型技术、新型产品和新型服务,并重点加强质量控制、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公共利益保障措施,提高政府采购能力和水平,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和效率。
政府采购竞争性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推进政府采购改革的必要性和措施
政府采购竞争性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推进政府采购改革。政府应当推进公共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改革,扩大采购市场规模,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打造具有国外竞争力的采购产业链。同时,政府还应当探索采购方式创新,推进集中采购、组团采购、联合采购和电子采购等新型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和降低采购成本。政府部门还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和评价,加强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信息公开,让社会各方面都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