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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峰市住宅区和楼宇命名更名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5-14 08:22:06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宅区和楼宇命名更名审批权限移交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单位起草了《赤峰市住宅区和楼宇命名更名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5月21日前,将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476-5890055,电子邮箱:87312231@qq.com。

附件:赤峰市住宅区和楼宇命名更名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4年5月9日

赤峰市住宅区和楼宇命名更名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宅区和楼宇命名更名审批权限移交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工作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喀旗和美园区)由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与审批,其他旗县区(喀喇沁旗不含和美园区)由各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与审批。

第四条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七)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第五条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工作统一使用内蒙古赤峰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受理办理审批事项,在审批过程中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征求同级民政局的意见,在内蒙古赤峰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为同级民政局设立审核账号,民政局要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六条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的工作流程及时限

(一)企业申报

1.申请命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土地使用许可后,在立项备案(核准、审批)前,应当申请获得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审批,使其成为标准地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登录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填写《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申报表》并签字盖章;

(2)项目用地证明资料;

(3)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4)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

2.申请更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经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后的项目名称原则上不予更名,主要产权人发生变化或者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确需更名的,由主要产权人登录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主要产权人填写《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更名申报表》,未出售住宅区、楼宇,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在售及已售住宅区、楼宇,由主要产权人代表签字;

(2)原名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3)产权人一致意见:未出售住宅区、楼宇,提供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意见;在售及已售住宅区、楼宇,提供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意见;

(4)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相关报告。

(二)受理及初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后,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范,即可受理。受理后,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地名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房地产政策等规定,并按照《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报表》提供的内容进行实地踏勘。综合申报材料及实地踏勘结果出具初审意见,审议通过后,推送到民政局审核。受理及初审为同一岗位,由一人负责,完成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三)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为同级民政局设立审核账号,在完成初审后,提交民政局进行审核,并及时与民政局进行沟通审核意见,提高审核的时效性,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四)审批及核发许可决定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综合初审和民政局审核意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要加快审批速度,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予以批准的,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初审人员通过电子签章系统申请加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章,生成电子证件,上传至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供申报企业下载使用。初审岗位和审批岗位应分别设立,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五)备案和公告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审批后,应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制定的《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在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中完成备案和公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登录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按规定报送备案,由民政局完成备案和公告工作。公告也可由民政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如有其他需求可以同时选择在其他媒介进行发布。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指导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主动申报住宅区、楼宇的命名,命名审批后,该项目的立项备案(核准、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不动产初始登记等各项行政文书,以及地名标志、门牌设置等,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第八条 本细则由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zjj.chifeng.gov.cn/zwgk/tzgg/202405/t20240510_2315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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