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
    动态
  • 联系
    客服
  • 在线
    咨询
  • 服务
    热线
  • 微信
    公众号

湖北建筑资质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资质管理条例)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4-05-14 11:23:50

https://jian-housekeeper.oss-cn-beijing.aliyuncs.com/news/bannerImage/174808.jpg

湖北建筑资质管理条例

【壹】、前言

湖北建筑资质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建筑资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以下是本条例的主要内容。

【贰】、资质等级和范围

建筑企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资质,资质等级的认定和变更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资质等级主要考虑企业管理水平、技术人员数量及资质、技术装备、施工能力等因素。各级资质范围如下:

特级:可承揽国内外任何类型、规模的建筑工程。

一级:可承揽设计综合、建筑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机电安装等类型和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建筑工程。

二级:可承揽建筑装饰装修、钢结构、幕墙、园林绿化等类型和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工程。

三级:可承揽建筑装修装饰、建筑机电安装、幕墙、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幕墙、园林绿化等类型和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工程。

四级:可承揽装饰装修、幕墙、机电设备安装(针对某一类机电设备安装)等类型和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工程。

【叁】、资质认定条件

企业申请建筑资质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具有建筑、土木工程或相关专业中出色及以上职称或同等学历。如不具备以上条件,可用其他同等学历和资历证明替代。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稳定的产权或租赁经营场地,设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职业技术人员,并建立了人员专业技术档案。

『3』、具备相应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涉及施工或设计实际操作的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经济纠纷。

『5』、在过去两年出现过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企业不得申请资质认定。

【肆】、资质认定程序

企业申请认定建筑资质的程序如下:

『1』、企业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资。

『3』、审查验资合格后,进入资质认定评审程序,评审主要包括现场考核和技术审查。

『4』、认定结果及时公示,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定建筑资质等级。

【伍】、资质管理

企业在获得建筑资质等级之后,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1』、认真执行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标准。

『2』、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现场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计划进行工作,做到工期、质量和安全三同步,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4』、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管理程序进行管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次充好。

『5』、严格按照企业资质等级和范围开展工程承包活动,不得违规承揽超范围的工程项目。

『6』、建立标准化的管理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真实记录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复核情况。

【陆】、处罚与监管

对违反建筑资质管理条例的企业,应当依法查处,轻者警告,重者吊销资质,暂停工程,罚款等处罚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有关法律责令其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加强监管,提升管理质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资质管理实行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和抽查等方式。

【柒】、总结

本条例的出台是为了促进建筑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建筑企业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加强技术和管理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湖北省建筑资质管理条例

湖北省建筑资质管理条例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旨在规范建筑业的行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权益。

靠前章 总则

靠前条 为规范建筑业的管理行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个人从事建筑工程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类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类。

(二)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三)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劳务分包不分等级。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评审和管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应当严格执行标准和程序,严格控制收费标准,做到严格公正、公平公开评审。

(三)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管理应该采取分类管理、分类监管、分类用工、分类考核、分类奖惩等方法,完善资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行为。

第三章 个人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 个人从业资格分为建造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图审查工程师。

第六条 个人从业资格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个人从业资格进行管理应该采取实行公示、实行宣传、实行督查、实行评估、实行奖惩等方法,完善个人资格管理制度,规范个人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惩戒措施

第八条 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反映建筑企业、个人从业者建筑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问题的受理、调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建筑企业、个人从业者,建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吊销资质,甚至刑事责任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有关术语、名称及其定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发布的《湖北省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湖北省个人执业建筑师管理办法》自本条例施行同时失效。

第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 本条例中的“工程建设法人”是指独立法人或者事业单位,其中,独立法人指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域建设领域”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公路、轨道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园林工程等领域。

湖北建筑资质管理条例全文

为规范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的市场准入和行业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关于本条例中的有关术语,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例中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湖北省行使建筑业发包或者工程承包,在建筑领域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设计、勘察、询问、招标代理等业务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资质工程等级

第三条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分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四类。

第四条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甲级、乙级、丙级)、二级(甲级、乙级、丙级)和三级(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甲级、乙级、丙级)和二级(甲级、乙级、丙级)两个等次。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施工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土木工程师等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是注册机电工程师等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具备相应的资金、设备和场地;

(四)无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和工程质保金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未履行等失信记录;

(五)承建过相应等级的工程;

(六)符合本省有关规定。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的审批由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县(市、区)级及以下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受理一定限额(包括限制级别)内的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的申请,并在资格审查合格后,按照规定转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继续审批。

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依法依规予以批准。

第四章 使用与变更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承揽的同类工程等级进行施工,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资质等级。

在建筑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检查承包企业的证书、资质、技术负责人备案及其具体负责人。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发证机关在确保证书、资质、备案内容正确无误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办理同类型别的证书调档补领、补发和注销等业务。

第十条 承包企业发现在资质等级、技术负责人、设备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重新申请的书面意见,并及时停止该方面的工程活动。

变更后的资质等级不得在已经开工的工程上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等级的管理制度,制定对企业资质的申请、审批、换证、注销等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等级的变更、注销和升降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不符合行业规范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业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停止施工。

未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以已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进行经营活动,县(市、区)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罚并责令停止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备案、执行缺陷责任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的持有和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处以10年内不得申请相应资质等级的限制:

(一)超出仅限于所持有资质等级的工程范围承揽工程的;

(二)伪造、变造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技术人员备案等有关材料的;

(三)对承揽工程质量负有责任而拒不承认或者拖延整改的;

(四)组织无资质的承包单位或者无资质人员参与工程施工的;

(五)违反规定,出租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实现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数据库,相互衔接,共享信息资源。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9日通过的《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湖北建筑资质管理条例全文

为规范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的市场准入和行业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关于本条例中的有关术语,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例中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湖北省行使建筑业发包或者工程承包,在建筑领域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设计、勘察、询问、招标代理等业务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资质工程等级

第三条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分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四类。

第四条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甲级、乙级、丙级)、二级(甲级、乙级、丙级)和三级(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甲级、乙级、丙级)和二级(甲级、乙级、丙级)两个等次。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施工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土木工程师等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是注册机电工程师等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具备相应的资金、设备和场地;

(四)无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和工程质保金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未履行等失信记录;

(五)承建过相应等级的工程;

(六)符合本省有关规定。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的审批由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县(市、区)级及以下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受理一定限额(包括限制级别)内的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的申请,并在资格审查合格后,按照规定转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继续审批。

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依法依规予以批准。

第四章 使用与变更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承揽的同类工程等级进行施工,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资质等级。

在建筑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检查承包企业的证书、资质、技术负责人备案及其具体负责人。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发证机关在确保证书、资质、备案内容正确无误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办理同类型别的证书调档补领、补发和注销等业务。

第十条 承包企业发现在资质等级、技术负责人、设备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重新申请的书面意见,并及时停止该方面的工程活动。

变更后的资质等级不得在已经开工的工程上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等级的管理制度,制定对企业资质的申请、审批、换证、注销等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等级的变更、注销和升降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不符合行业规范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业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停止施工。

未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以已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进行经营活动,县(市、区)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罚并责令停止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备案、执行缺陷责任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的持有和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处以10年内不得申请相应资质等级的限制:

(一)超出仅限于所持有资质等级的工程范围承揽工程的;

(二)伪造、变造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技术人员备案等有关材料的;

(三)对承揽工程质量负有责任而拒不承认或者拖延整改的;

(四)组织无资质的承包单位或者无资质人员参与工程施工的;

(五)违反规定,出租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机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实现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数据库,相互衔接,共享信息资源。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9日通过的《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今日热榜

热门企业

人员:53人   |    业绩:108个   |    资质:44项
人员:248人   |    业绩:4805个   |    资质:34项
人员:1978人   |    业绩:458个   |    资质:38项
人员:777人   |    业绩:14个   |    资质:5项
人员:12人   |    业绩:0个   |    资质:0项
人员:31人   |    业绩:59个   |    资质:7项
人员:109人   |    业绩:18个   |    资质:54项
人员:29人   |    业绩:0个   |    资质:35项
人员:9548人   |    业绩:704个   |    资质:48项
人员:10859人   |    业绩:2307个   |    资质:4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