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投标异议处理办法
在招投标过程中,如果有参与者对招投标过程中的程序或结果有异议,那么该如何处理呢?本文将为您介绍招投标异议处理办法。
【壹】、异议提出时机
招投标过程中,参与者对程序或结果有异议时,在开标前应当及时提出。如果开标后提出异议,通常是不予受理的。
【贰】、异议的形式
异议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出,建议书面形式提出,以便留下证据。
【叁】、异议的内容
异议内容应当与标书编制、报名、招标文件、标的物等相关,且不得涉及其他内容。异议内容应当清晰明确,有事实依据,并提供证明材料。
【肆】、异议的处理程序
【壹】、接受异议: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参与者提出的异议,并在接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复函,告知是否受理。
【贰】、调查核实: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异议提出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如果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应当另行告知。
【叁】、处理方式:对于认定有问题的招标文件或程序,应当立即纠正。对于已经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
【肆】、复函告知: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处理完异议后应当书面复函告知异议人处理结果,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其申请复查、申请仲裁的权利。
【伍】、申请复查和申请仲裁
【壹】、申请复查:参与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在接到处理结果通知书后10个工作内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复查。
【贰】、申请仲裁:参与者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时,在接到复查结果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陆】、注意事项
【壹】、提出异议时应当认真查看招标文件的规定,确保提供的异议内容属实且与招标程序相关。
【贰】、异议处理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
【叁】、异议处理应当保密,不得向非参与者透露有关信息。
【肆】、如果参与者拿不出异议事实清晰明确的证明材料,异议将不予受理。
招投标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举措,为了保障公平公正的标书评审过程,规定招投标异议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有了这样一个规范化的程序,采购人和参与者的利益得到了平衡,便于在标书评审中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
安徽省住建厅关于招投标异议处理办法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招投标工作逐渐成为各行各业重要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而在招投标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异议,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安徽省住建厅就发布了关于招投标异议处理办法,下面将会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与意义
为了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防范行政不当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与公开度,安徽省住建厅制定了该办法。
二、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以下情形的招标活动: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三、异议发起主体
下列主体对招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已确认投标人;
(2)报名未确认的投标人;
(3)其他对招标活动有合法权益的主体。
四、异议期限
异议期限为以下时间的最后一日:
(1)公示期满的当日;
(2)招标文件修改、补充公告发布后的第三日;
(3)开标时间截止前一日。
五、异议内容
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异议有明确的请求及依据;
(2)异议内容与招标活动有关,且有实际依据;
(3)异议请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
六、处理流程
(1)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发起异议的主体。
(2)发起异议的主体不服招标人初步处理决定的,可以向组织该招标活动的上一级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复审申请。上一级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其决定是终审决定,招标人应当按照复审决定执行。
(3)发起异议的主体对招标人或者在上一级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复审期间未得到书面决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七、异议处理的效力和保障
(1)异议处理决定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对发起异议的主体、投标人、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具有约束力。
(2)招标人应当根据异议处理结果,及时纠正行政不当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异议处理结果予以公告或者通知。
(3)对故意提出虚假异议,捣乱、干扰招标活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保护正常的招标秩序。
安徽省住建厅关于招投标异议处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处理异议的适用范围、异议发起主体、异议期限、异议内容、处理流程、效力和保障等方面,为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各级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该办法,保障投标人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