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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住建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设计、验收、移交工作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6-25 10:50:24

北建技〔2024〕75号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市各设计、审图、建设单位:

为全面落实《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24〕1号)精神,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验收、移交工作,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验收、移交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

养老服务设施必须与新建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24〕1号)规定,按照自然资源局批复的方案开展新建住宅小区设计:新建住宅小区规模大于1500户时,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且单处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新建住宅小区规模为500-1500户的,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集中配建,且单处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新建住宅小区规模小于500户的,不作硬性要求配建,按照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统筹考虑。

二、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新建小区是否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进行严格把关,对养老服务设施设计等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和自治区、市政府有关要求严格审查。如设计不达标,则视为施工图审查不合格,施工图不得使用,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三、严格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24〕1号)规定,承担配建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居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邀请项目所在辖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参与竣工验收。对未按照要求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四、严格养老服务设施移交

建设单位在取得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后,应当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签订《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书》并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同时移交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未同步移交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特此通知

附件: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24〕1号)

2024年6月21日

(经办科室:标准定额技术科    联系电话:2039739)

 

原文地址:http://www.beihai.gov.cn/xxgkbm/bhszfhcxjsj/tzgg_54/t185897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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