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建办〔2024〕94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动态完善职称评审办法,我厅对《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办法(试行)》(藏建办〔2021〕3号)进行了修订,并经2024年第7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将《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办法》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7日
抄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印发 |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19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85号)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我区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含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从事建设工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开展职称评审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标准的评审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系列职称级别设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员级对应十三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高级对应五至七级,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
第四条 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地(市)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制定符合国家基本标准的我区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企事业单位可制定符合国家基本标准的单位评价标准,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五条 职称评聘工作坚持以用为本,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结合,编外专业技术人员可评聘分开。
用人单位结合岗位空缺情况开展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任合同,约定工作任务,设定聘任期限,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高职低聘或解除聘用。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市)、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一般设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受理评审范围内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材料审核、组织评审、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到3人,其中行政领导不超过2人,执行委员若干。评审会议前,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纪检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执行委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高一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同系列或同专业本级及以下级别职称。
(一)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基本条件:
1.按系列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应当建立不少于30人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其中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不少于15人(含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下同)。
2.按专业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应当有不少于11人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其中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基本条件:
1.按系列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应当建立不少于20人的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库,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评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中级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不少于11人。
2.按专业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应当有不少于7人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评审专家。
(三)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基本条件:
按系列(专业)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应当有不少于7人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评审专家。
第九条 严格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入选条件,建立专家管理、审核、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专家库成员一般由西藏自治区内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并吸纳一定数量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入库,需要时,也可邀请内地相关专家组建。评审专家库成员的遴选应注重专业、民族、年龄结构的合理分布。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长期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评审专家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予以续聘。增补的评审专家须遴选通过后进行聘任。
第十一条 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各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组建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拟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根据行政管理权限和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对未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行为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已建立建设工程系列相应级别和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不再委托国家和相关省市进行评审。
各地(市)已建立建设工程职称系列相应级别和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不得跨地(市)或挂靠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各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未建立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委会或无建设工程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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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zjt.xizang.gov.cn/xwzx/tzgg/202407/t20240701_4235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