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综 论
第一条 立法背景和目的
国家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第三条 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承包活动的
从事建筑工程承包活动,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行为的,责令停止承包活动,要求限期整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整改的,处以罚款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承包资质证书。
第四条 违规承揽建设单位委托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的
违规承揽建设单位委托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责令停止承揽,要求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五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承揽资格证书或资质等级。
第五条 违规从事不符合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的
违规从事不符合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五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资质等级。
第六条 未经施工图设计、计划、安全、质量等审查或者未依法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的
未经施工图设计、计划、安全、质量等审查或者未依法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整改的,处以罚款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可以吊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资质等级。
第七条 强行施工违章建筑的
强行施工违章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要求限期拆除;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可以吊销承揽资格证书或资质等级。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八条 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
建筑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对未能执行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监督责任的
建筑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对未发现属于其监理职责范围内应当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处罚程序
建筑工程承包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处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按照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承包人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受到其他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追究法律责任。
结 论
建筑工程承包人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的关键人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非常重要。建筑工程承包人要履行好负责任,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等方面。同时,也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守业务规范,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竞争的有序。
建筑工程承包人处罚条例
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实施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一旦发现违规情况,就需要受到相应的惩罚措施。因此,建筑工程承包人处罚条例就应运而生。
一、处罚范围
该条例适用于建筑施工中的承包人,包括个人和企业。
二、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
1. 未经审批擅自开工
承包人未按照规定手续和标准,擅自施工。该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措施:
1)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2)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情况轻重酌情决定;
3)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吊销建筑业务资格证明。
2. 未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违约
承包人未按照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后违反约定。该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措施:
1)责令停工,并扣除相应款项;
2)给予警告或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情况轻重酌情决定;
3)可能会影响承包人在建筑行业中的信誉度,降低项目合作率。
3. 施工不达标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低质量、不达标、安全隐患等问题,该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措施:
1)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
2)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情况轻重酌情决定;
3)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吊销建筑业务资格证明。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承包人应该在承接项近来,充分了解合同细节,认真执行合同规定。
2. 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建筑工程承包人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以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