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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建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工作制度》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7-21 20:03:49

关于印发《辽宁省住建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工作制度》的通知

辽住建发〔2024〕2号

各市有关部门:

现将《辽宁省住建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即日起,全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和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全面实行“两书同达”制度,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住建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更好地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引导失信主体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助力企业良性发展,根据《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24〕347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两书同达”主要内容

“两书同达”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时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主动告知经过最短公示期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义务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确保处罚同时告知,期满即可修复。

二、信用修复告知要求

(一)告知对象。各级住建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警告、通报批评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外)的当事人(不含公民)。

(二)告知责任。按照“谁处罚、谁负责”原则,由各级住建部门具体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科)室制作《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模板见附件),并向行政处罚当事人出具,主动告知当事人享有信用修复权利。

(三)告知内容。《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包括行政处罚的信息公示期限、公示平台、可申请信用修复时间及方式等内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严格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两者信息一致。《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执法案卷。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两书同达”工作的重要性,加快制度体系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压实相关责任,确保信用修复告知应达尽达。要加强业务督促指导,将“两书同达”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范围。

(二)确保流程规范。各级住建部门要注重开展执法人员相关业务培训,明确开展“两书同达”目的意义、告知送达和信用修复流程。要指导行政处罚当事人知晓“信用中国”网站线上修复途径、提交修复申请所需材料等内容,掌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修复结果,并协助解决修复中的相关问题。

(三)主动靠前服务。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台账,及时跟进指导信用修复服务。对于满足修复条件且有主动申请信用修复意愿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根据“信用中国”信用修复流程指引和有关要件要求,第一时间提醒指导当事人开展信用修复,降低当事人修复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参考模板)

(行政处罚当事人):

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处以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__________。现将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单位将把行政处罚信息上报至“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进行公示。目前,行政处罚信息已经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资金补贴、项目申报、评先选优、资质资格认定、金融信贷等领域,信息公示期间可能对你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实行)》规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在相应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后,提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具体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失信行为纠正后且最短公示期届满,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           咨询电话:

行政处罚机关落款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执法案卷

附件下载:附件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doc

 

原文地址:https://zjt.ln.gov.cn/zjt/tfwj/lzjf/2024071910103536340/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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