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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城镇燃气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7-23 10:02:10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文物局、水利厅,各地(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自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市)、各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重拳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效力。现对2024年第二季度城镇燃气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请你们举一反三,加强对本地(市)、本行业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造成燃气管道破损案例

(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7日13时45分,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城关区金珠西路街道洛堆社区第九安居苑1号院门口实施海绵城市提升改造项目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破损。该公司虽在项目施工前与管道燃气企业办理了燃气管道保护相关手续,但在开挖施工前未提前与管道燃气企业工作人员联系进行现场监护指导,造成燃气管道破损。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西藏正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处罚。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相关隐患问题已整改完毕。

二、西藏藏建建设有限公司在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违规开挖案例

(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5日,管道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检过程中发现,西藏藏建建设有限公司在纳金路人行职工住宅小区院内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进行挖掘、取土作业,未向管道燃气公司办理燃气管道保护相关手续,未采取燃气管道保护措施,违规施工造成燃气安全隐患。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拉萨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作业。”

(三)处理结果

依据《拉萨市燃气管理办法》四十九条规定,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西藏藏建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处罚。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相关隐患问题已整改完毕。

    拉萨某液化气站未按规定对气瓶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案例

(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7日,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燃气专项检查中发现,拉萨某液化气站在充气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气瓶使用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笔录并固定相关证据。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6.9第一款的规定“充装单位应当以纸质印刷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显示对气瓶的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规则:......”

(三)处理结果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拉萨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拉萨市某液化气站作出76000元行政处罚。

四、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灶具案例

(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9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燃气具专项检查时,发现位于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上海北路的“日喀则市庆丰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内发现待销售的9台商用灶(中餐炒菜灶)均无熄火保护装置,2024年5月30日,依法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灶(中餐炒菜灶)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灶9台(中餐炒菜灶)、罚款人民币2530元的处罚。

西藏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代)

2024年7月19日

 

原文地址:http://zjt.xizang.gov.cn/xwzx/tzgg/202407/t20240719_426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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