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馈单位 | 建议意见 | 是否采纳 | 未采纳理由 |
房地产协会 | (一)第四条原文:“具体承担江阳区和龙马潭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管理工作”。 问题:“江阳区”、“龙马潭区”有明确的行政地域疆界,“中心城区”无明确行政地域指向,作为规范性文件不应有模糊概念。 修改建议:“具体承担江阳区和龙马潭区两区范围内建设用地新建商品房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管理工作”。 | 市级有关部门对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已进行明确界定。 |
(二)第四条原文:“江阳区、龙马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自贸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建议:“自贸区”建议用全称原因:本文件是公开文件,完全有可能被市外相关单位查借鉴。 | |
(三)第三十五条原文:“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不在执行”问题:当前,本市主城区内多个项目处于在售,执行的是(泸住建发〔2023〕9号)文,在本办法生效时,定会与前期正执行原文件的项目产生交叉,修改建议:在界定本文件生效的起始时间时,应清楚表达出:“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的期限界定。 | 在政策解读时会作详细说明。 |
房地产专家 (孙利炯) | (一)文件第十一条仅规定了监管协议中“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变更”,为应对办法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监管协议变更的情形,建议该条可将“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变更”扩大为“监管协议的变更”,并增加监管协议变更的“应告知购房人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及“变更期间不办理预售资金收存、拨付等业务”这两点内容,以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的顺利开展。 | 1.监管协议是由监管机构、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三方签订的,不涉及购房人,且销售现场已对监管账户信息进行公示; 2.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和方便购房人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变更期间可正常销售。 |
(二)文件“第六章 法律责任”中,参照其他省、市相关文件,建议可修改如下: 1.增加对相关主体违规行为处理。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针对上述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方式违规申请、拨付监管资金的,可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因此导致资金被挪用、转出的,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社会问题或法律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相关工作的执行。 2.增加信息保密条款。明确“预售资金监管中涉及的商业信息未经相关企业同意,不得对外公布”,正确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3.可将文件第二十四条调整到文件“第六章 法律责任”中,以便将相应法律责任集中体现。 | 1.预售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对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进行约束; 2.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相关部门及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3.第二十四条内容是资金解控的特殊情形,也包含在第四章监管资金使用这一章。 |
(三)文件“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中的“实施办法”建议修改为“实施细则”更为准确。 | |
成都银行 | 该办法未明确为开发商提供了开发贷款银行的相关权利。开贷行应为本项目预售资金唯一监管行。如预售证于开发贷款投放之前开立,则应在形成信贷关系后,将监管账户迁移到开贷行。否则,开贷行无法实现在预售资金保障项目完工的前提下,有效监管可用于贷款归还的预售资金。 | 1.无上位文件依据; 2.监管银行由开发企业自主选择。 |
乐山银行 | 建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只针对未进行系统对接和建设的商业银行,目前已完成系统对接和建设的商业银行不应再通过招投标方式入围,以保障相关商业银行前期投入权益。 | 建房〔2022〕16号文件规定公开招标确定监管银行应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 |
建设银行 | (一)建议将“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修改为“购房人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由开发公司生成订单号并告知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应当将入账信息实时上传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 监管银行核实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存入情况,是监管银行的主体责任。 |
(二)根据上述原因,对“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同理修改为“对监管账户出现不明资金入账的,开发公司应及时告知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 监管银行核实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存入情况,是监管银行的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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