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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二手房 宿迁规范房源发布行为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8-18 18:08:01

近年来,市住建局多措并举建设交易服务监管平台施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补齐存量房交易中的“安全空位”有效保障了交易双方资金安全。

8月8日,市住建局联合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加强市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从源头打击整治存量房虚假房源、虚假价格、虚假信息发布,规范存量房房源发布行为,推动宿迁购房安全系数再升级。

一、明确核验范围,明晰核验流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与不动产权利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查看拟出售(租赁)的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利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存在查封、设立居住权等限制或者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不动产权利人在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互联网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进行房源核验。房源信息发布时应同时发布房源核验码及房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

(三)不动产权利人或权利人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宿迁市存量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或宿迁市房产交易中心线下业务窗口提交房源核验资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并赋码。房源核验完成后,可以通过宿迁市存量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宿找房”进行查询。

二、重要提醒

(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房源信息发布相关要求,对外出售、出租房屋的市场主体及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对其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在经营门店、网站、APP等渠道发布出售、出租房源信息时,应包含房源核验码、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同时,应载明房源发布机构、门店及人员信息。

未执行房源核验发布规定的,房产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约谈、公开曝光、下架房源、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监管措施。

(二)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通知》的发布实施,是宿迁对存量房交易监管的又一有力举措,为我市存量房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原文地址:http://zjj.suqian.gov.cn/szjj/gzdt/202408/a3ca2902cc314272b45adb2e30cd780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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