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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清远市既有物业服务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指引》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8-20 11:28:33

2024年8月8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出《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既有物业服务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清建〔2024〕111号),指导既有物业服务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

《清远市既有物业服务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建设主体;已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建设主体;未成立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设主体。

《指引》对要求小区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根据每个小区的实际情况(包括小区用地建设开发情况、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等)进行科学选址和布局;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只需办理规划总平面方案的审核,增设的小区充电设施遮雨棚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占地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也不核减绿地率;建成后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如不再使用,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状;平面布置要求应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粤消安办〔2022〕15号)的要求。因室外场地不足确需使用建筑室内架空层作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试行)》(消防函〔2024〕41号)的各项要求。

《指引》明确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或征得业主同意,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或将架空层改造成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或征得相关业主同意,或者符合《(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使用公共收益建设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或将架空层改造成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指引》明确了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流程为制定整套建设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征求业主意见、将规划总平面方案报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实施建设、验收、投入使用和移交管理;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流程除了无需由设计单位出具停放充电场所规划总平面方案和报送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的流程外,其它流程与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流程相同。

《指引》要求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建、消防等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一旦发现新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存在消防或建(构)筑物结构安全隐患,该停放充电场所应立即停止使用,直至隐患整改到位方能再次投入使用。

 

原文地址:http://www.gdqy.gov.cn/xxgk/zzjg/zfjg/qyszjj/zwgk/gzdt/content/post_1904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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