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桂建房〔2024 〕16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手册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不断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物业管理的新需求,妥善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解决群众突出诉求,提高物业管理能力和基层治理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手册》,旨在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确保物业管理委员会规范化运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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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
工
作
手
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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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社区是社会治理的最小单元,其治理能力和 治理水平是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小物业”牵动“大民生”。作为衡量社区治理程度的重要标志,物业管理的水平关系着居民 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不断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物 业管理的新需求,妥善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解决群众突出诉 求,提高物业管理能力和基层治理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 〔2020 〕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 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自治 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 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旨在进一步加快推进物业管理委 员会组建工作,确保物业管理委员会规范化运行。
《手册》以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法规文件为编写依据,充分借鉴南宁市“老友议事会”已有工作基础和成果,并结合各地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的意见和建议,具有实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手册》内容共包含七个部分,第一、二部分为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第三部分为政策解读;第四、五部分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流程;第六、七部分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及运行工作示范文本,适用于全区各地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及运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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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节选...............................6
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
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的通知 ................................7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政策解读..18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流程 .................................28
五、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流程表(示例).............................29
六、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示范文本 ...............................30
七、物业管理委员会运行工作示范文本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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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节选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由业主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
(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其人员相关事项适用本条例关于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职责、任 期以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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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
运行办法》的通知
(桂建发〔2024〕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工作,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4月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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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我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 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 〕1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城 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任务清单〉的通 知》(桂组通字〔2022〕8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 部等 4 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组发〔2022〕12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服务覆盖 及党的组织覆盖攻坚行动的通知》(桂组通字〔2023〕28 号)要 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物业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相关事项,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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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相关事项并行使第二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的相关培训,同级民政部门依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定期考评。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 织,接受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 挥业主中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志愿者在社区 治理中的带头作用,引导和支持其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第七条 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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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就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组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告中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起始日期等。
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两处以上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 理区域显著位置是指公告栏、小区出入口、单元门、电梯轿厢内、客服场所等。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7 日。
第八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工作者、业主等 5—9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主任由社区(村)“两委”成员担任;副主任至少包含1名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人数超过预定人数的,可以采取分类后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业主对业主代表有异议的, 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九条 业主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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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六)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行为;
(七)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书面承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不以权谋私、失职失责。
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财务、工程、物业管理等专业人员应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 一)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工作者, 由社区(村)党组织、居(村) 民委员会负责推荐;
(二)业主代表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小区业主联名推荐或者业主自荐,联名业主人数应当不少于10名,并经被推荐人选本人签字同意;业主自荐应当征得不少于10名其他业主签字同意,一名业主只能推选一名业主代表;
(三)房屋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区域,居(村)民委员会可划分若干区域组织业主联名推荐或者业主自荐,联名业主人数或者业主自荐同意人数应符合前款规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不足 300户的,联名推荐业主代表的联名人数和业主自荐征得业主同意的人数,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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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公告公示截止日后5日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情况,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指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成员姓名、职业、住址等情况在物业管理 区域内两处以上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7 日。如有异议的,应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 5 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7 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自公示期满之日或者核查结果公示之日起正式成立。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30 日内,应当持《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表》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持业主大会备案证明和 印章刻制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 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 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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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一)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或者全体业主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三)组织业主依法选聘、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 务企业进行交接;
(四)组织业主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相关审计工作;
(五)组织业主筹集、续交、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负责组织相关审计工作;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鼓励选聘第三方物业评估机构参与协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七)组织业主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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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九)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
(十)及时调解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执法管理工作;
(十二)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履行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相关工作职责;
(十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物业 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成 员参加。业主代表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成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 3 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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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资
格应当终止:
( 一 )业主代表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二)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并经同意的;
(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四)拒不召集、拒不参加或者阻挠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 议的;
(五)违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书面承诺的;
(六)一年内累计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其成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属于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终止其成员资格;属于前款第七项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7 日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7 日。物业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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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成员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 5 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发生缺额的, 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采购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成员工作补贴、聘用人员薪酬等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结合实际提出申请, 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相关费用可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或业主自愿捐赠及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相关收支情况应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每年不少于 2次,每次公示期不少于 30 日。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 3 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10 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重新组建或者解散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收回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结果告知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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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造成损害的, 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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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目的及意义?
答: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在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成立 不了业主委员会的等情形下成立的,是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 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履行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职责、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 产生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临时性机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将弥补业主组织的缺失,是对业主委员会 的有效补位。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后,将在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答:根据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23 年11月 24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授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物业项目参照执行。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条件?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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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
(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五、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答:物业管理委员会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已成立业主大会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组织业 主共同决定相关事项,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相关事项并行使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六、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谁负责组建?多长时间内组建?
答: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组建。符合组建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就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相关事项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组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七、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主要包括哪几个步骤?
答: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主要包括公告、推荐人选、确定人选、公示、备案五个步骤。
第一步,公告。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就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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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推荐人选。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的人选主要由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第三步,确定人选。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人选的推荐情况,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
第四步,公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包括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姓名、职业、住址等信息。
第五步,备案。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八、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需要公告哪些内容?在哪里发布公告?公示期多长?
答:公告中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起始日期等。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两处以上显著位置公告。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是指公告栏、小区出入口、单元门、电梯 轿厢内、客服场所等。
公告期限不得少于 7 日。
九、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答: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工作者、 业主等 5—9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代表 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主任由社区(村)“两 委”成员担任;副主任至少包含1名业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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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如果参选业主代表较多怎么办?
答:业主代表人数超过预定人数的,可以采取分类后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业主对业主代表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十一、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答: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可以参选:
(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六)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行为;
(七)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书面承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不以权谋私、失职失责。
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财务、工程、物业 管理等专业人员应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十二、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通过哪些方式产生?
答:(一)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工作者,由社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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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居(村) 民委员会负责推荐。
( 二)业主代表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小区业主联名推荐或者业主自荐。联名业主人数应当不少于10名,并经被推荐人选本人签字同意;业主自荐应当征得不少于10名其他业主签字同意。一名业主只能推选一名业主代表。
( 三)房屋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区域,居(村) 民委员会可划分若干区域组织业主联名 推荐或者业主自荐,联名业主人数或者业主自荐同意人数应符合 前款规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不足 300户的,联名推荐业主代表的联名人数和业主自荐征得业主同意的人数,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如何产生?
答: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公告截止日后 5 日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情况,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指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
十四、物业管理委员会名单确定后,需要公示什么内容?公示期多久?如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成员姓名、职业、住址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两处以上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7 日。如有异议的,应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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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应当在 5 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7 日。
十五、物业管理委员会需要备案么?
答: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持《物业管 理委员会备案表》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 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所在地县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十六、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如何刻制印章?
答: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持业主大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 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 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十七、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如何开展工作?有哪些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答: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物业管理委 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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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成员参加。业主代表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成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 3 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10个工作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十八、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终止?终止后有哪些要求?
答: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资格应当 终止:
( 一)业主代表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二)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并经同意的;
(三)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四)拒不召集、拒不参加或者阻挠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
(五)违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书面承诺的;
(六)一年内累计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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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其成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属于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终止其成员资格;属于前款第七项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 7 日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7 日。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 5 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物业管理委员会。
十九、如果物业管理委员会发生缺额的怎么办?
答: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发生缺额的, 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二十、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包含哪些内容?从哪里列支?需要公示么?
答: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采购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 成员工作补贴、聘用人员薪酬等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结合实际提出 申请,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相关费用可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或 业主自愿捐赠及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相关收支情况应在物业管理 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每年不少于 2次,每次公示期不少于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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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多长?如果届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怎么办?
答: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 3 年。如届满时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二十二、如果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任期内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还保留么?
答: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 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10 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 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重新组建或者解散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收回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 著位置公示,公示结果告知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十三、如果物业管理委员会及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了怎么办?
答: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作 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
二十四、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流程是否有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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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流程,本《办法》共有8 个附件供参考(《办法》正文及 8 个附件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搜索下载)。附件名称分别是:
(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流程;
( 二)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公告;
(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推荐表;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业主联名推荐表;
( 五)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业主自荐表;
( 六)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书面承诺书;
( 七)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情况公示;
( 八)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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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流程
一、公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事项。
二、推荐人选: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三、确定人选: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人选推荐情况,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
四、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姓名、职业、住址等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五、备案: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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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流程表(示例)
阶段 | 周期(天数) | 内容 | 备注 | |||
起始 | 周期 (天数) | 截止 | ||||
第一阶段 (5-10 天) | 启动准备 | 2024年9月1 日 | 5-10天 | 2024年9月10 日 | 物业管理委员的前期动员、 和筹备,筹备组应当按物业 类型、规模确定候选人人数,以便有针对性的组织推选候 选人。 | 模板1 可通过横幅悬挂、微信推送、电子屏幕滚动、网络群宣传等形式进行宣传,并做好小区摸底调研工作 |
第二阶段(31天) | 发布公告 | 2024年9月11 日 | 7 | 2024年9月17 日 | 物业管理区域组建公告 | 模板2 在做摸底调研时预判是否可能出现无法按期完成组建的 情况,如有,可在组建公告中明确可延长期限 |
推荐及确定人选 | 2024年9月18 日 | 5 | 2024年9月22 日 | 不少于10名业主联名推荐 或者业主自荐,经街道(乡 镇)进行资格条件核查后, 应当采取谈话了解等方式加 强人选把关,初步确定人选。通过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成 员推荐联席会议, 最终确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 模板3、4、5、6、7 | |
结果公示 | 2024年9月23 日 | 7 | 2024年9月29 日 | 街道(乡镇)公示物业管理 委员会成员名单,包括社区 (村)两委、社区工作者及 业主代表,信息需包括姓名、职业、住址等,且需在物业 管理区域两处以上显著位置 公示 | 模板8、9 | |
异议核查 (如有) | 2024年9月30 日 | 5 | 2024年10月4 日 | 由街道(乡镇)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
异议核查公示 | 2024年10月5 日 | 7 | 2024年10月11 日 | 由街道(乡镇)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 ||
第三阶段(17天) | 备案刻章 | 2024年10月12 日 | 5 | 2024年10月16 日 | 街道(乡镇)进行核实并出具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 模板10、11 |
2024年10月17 日 | 5 | 2024年10月21 日 |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持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及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持成立证明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第四条,印章费用由街道(乡镇)统筹解决 | ||
2024月9月18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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