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参加招标或拍卖等项目的竞争性交易过程中,为保证投标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提前向招标人或拍卖人缴纳的一定金额的资金或有价证券。为保障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投标人的正常参与和履行意愿,制定招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招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1.投标人在报名参加投标活动时需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由招标人或拍卖人规定,并在招标文件或公告中明确。
2.投标人将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缴纳方式可采用现金、银行转账等形式。
3.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对缴纳的保证金进行登记管理,并出具缴纳保证金证明。
4.在投标人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不得受理其报名申请或投标文件,或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二、招投标保证金的保管及使用
1.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将收取的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并进行管理,保证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2.保证金在投标人未中标或未达成合同前,应全部退还给投标人。
3.在投标人中标或达成合同后,应在合同中规定保证金的使用方式和退还时机。
4.招标人或拍卖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使用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扣除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三、招投标保证金的返还
1.在招标人或拍卖人未按规定使用保证金的情况下,应在招标或拍卖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投标人。
2.在招标人或拍卖人使用保证金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未使用的保证金。
3.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应在招投标活动中进行约定,在约定时间内进行退还。
四、招投标保证金的违规处理
1.投标人未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招标人或拍卖人不予受理其报名申请或投标文件,或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投标人恶意拖延保证金的退还的,应扣除违约金或进行追究。
3.招标人或拍卖人私自使用保证金或未经投标人同意随意扣除保证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在保证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也对投标人的权益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招标人或拍卖人在收取、保管和使用保证金时应谨慎处理,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其合法、规范和公正性。
江西省招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招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为保证其投标行为真实有效,在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要求下,缴纳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资产,其提供者被称为保证金提供人。招投标保证金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性制度,在招投标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江西省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以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的保证金管理。
一、保证金的缴纳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缴纳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等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保证金。
二、保证金的管理
江西省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缴纳的保证金后,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将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账户。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保证金入账情况告知投标人,并出具收据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保证金存入银行保证金账户,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保证金冻结手续。
三、保证金的退还
投标人获评为中标人,并达成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领回保证金。投标人未获评为中标人,应当在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后,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保证金予以退回。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退还保证金,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逾期赔偿金。
四、保证金的使用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使用保证金:
1、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影响招标正常进行而被取消投标资格后,保证金予以没收;
2、中标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义务,且或者招标文件规定保留其中标资格的条件未实现时,可以使用其保证金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作为违约金或者补偿金。
五、其他规定
江西省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投标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得利用保证金占压、克扣、挪用等行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上面就是江西省招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的保证金管理,保障所有参与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