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招投标程序中出现问题,投标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选取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是否适用行政复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投诉发生的情况
招投标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投标文件一直未被开封、评标委员会存在违规操作、废标等情况,这些都可能导致投标人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此时,投标人可以选取通过投诉来解决问题,投诉的方式有很多种,如在招标单位投诉、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权。
二、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复审,并作出新的决定的一种救济程序。对于招投标投诉是否适用行政复议,需要根据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来判断,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况适用:
1.招标或投标文件的发布、招标或投标的监督管理等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2.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不予受理投标、废标、中标结果、签订合同等。
3.属于行政机关决定性的行政行为,即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明确意义和后果的行为。
三、行政复议流程
如果投标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权。行政复议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选取何种方式取决于具体情况。具体的行政复议流程如下:
1.领取行政复议申请书,填写并递交至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
2.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机关将进行复议受理和审查,并通知当事人。
3.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在此期间,也可以进行相关的听证程序。
4.如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继续进行行政诉讼。
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可以选取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问题。但是,是否适用行政复议还需要具体情况来判断。建议投标人在投诉时,应当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选取适合自己的维权途径,及时提出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招投标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成功率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的重要环节,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但由于各种原因,招投标涉及的投诉处理难免会出现争议。为了保障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我们可以采用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纠纷。本文将从行政复议的定义、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和成功率等方面进行讲解。
一、行政复议的定义
行政复议是指当个人或单位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方式。
二、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适用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的个人或单位,如招投标投诉处理中涉及的评审结果不合理、招标文件不符合规定等投诉处理结果。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法律程序已终结的行政行为除外。
三、申请条件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主体条件和时限条件。
- 主体条件:申请复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是行政机关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或者直接利害关系人。
- 时限条件:申请复议的时限一般为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但具体以法律规定为准。如果逾期未申请复议,法律规定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的则视为行政行为的生效。
四、申请流程
行政复议的申请流程如下:
- 1.申请复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告知申请复议的原因及附具体证据材料。
- 2.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书应当明确是否受理、受理范围、复议期限、递交申请人的证据材料的要求等。
- 3.递交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补充证据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他手续,如缴纳复议费。
- 4.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补充证据材料后2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如复议结果的认可、变更或撤销等。
五、成功率
招投标投诉处理行政复议的成功率相对较高。但是,要顺利通过行政复议,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履行手续。另外,因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己审查和决定的一种机制,如果行政机关存在不公正、不透明等问题,则可能影响申请人的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是一种维护个人和单位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保障公平公正招投标环境的重要手段。希望本文能给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个人和单位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