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购买、租赁、委托加工、物资供应等活动。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国家发布了《政府采购法》,并对政府采购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主体清单包括:
国务院各部门和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组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国防部以及军队总部、各大军区、军委离退休干部工作部、武警部队、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政府采购主体分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中央政府采购主体,即中央各级机关和组织以及中央国有企业等地方政府采购主体,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机关和组织以及各级地方国有企业等事业单位采购主体,即事业单位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等社会团体采购主体,即行业协会、商会、工会、科技园区、科研院所等政府采购主体的义务
作为政府采购主体,其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使用财政资金的高效利用,并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标准进行采购活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方案,明确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等组织评标和评审工作,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保管和维护采购文件、合同及有关资料,做好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督察政府采购主体的责任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其违反了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标准等规定,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进行赔偿。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违反规定采购,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赔偿责任泄露和篡改采购文件、结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赔偿责任弄虚作假、推诿扯皮、内外勾结、索贿受贿等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赔偿责任政府采购主体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其规范、透明、公正、廉洁的采购行为对于保障国家和社会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政府采购主体也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标准等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采购制度,做到守法合规、高效透明。
政府采购主体清单包括哪些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通过竞价、招标、谈判等手段,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财政预算和其他政府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政府采购有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及保证采购品质、限制采购成本的目标。而政府采购主体清单则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借鉴资料,它包括了哪些主体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主体清单包括哪些?
政府采购主体清单的范围分为较高、省级、市县级三类。其中,较高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及其所有部门、委员会、办公厅、事业单位、企业等;省级主体包括省级政府及其所有部门、委员会、办公厅、事业单位、企业等;市县级主体包括市县政府及其所有部门、委员会、办公厅、事业单位、企业等。
具体而言,政府采购主体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机构、单位和企业:
较高主体
1.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有部门、委员会、办公厅、事业单位、企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国家主席、全国政协及其主席、秘书处;
4.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
5.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国防部队和其他应当采购的机构。
省级主体
1.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有部门、委员会、办公厅、事业单位、企业;
2.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省级政协及其主席、秘书处;
4.省级法院、检察院;
5.省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国防部队和其他应当采购的机构。
市县级主体
1.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有部门、委员会、办公厅、事业单位、企业;
2.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市、县级政协及其主席、秘书处;
4.市、县级法院、检察院;
5.市、县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国防部队和其他应当采购的机构。
政府采购主体清单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借鉴资料,根据清单确定能参与政府采购的主体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限制条件。政府采购主体清单的制定是为了落实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政府采购的品质和成本,并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政府采购主体清单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购买、租赁、委托加工、物资供应等活动。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国家发布了《政府采购法》,并对政府采购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主体清单包括:
国务院各部门和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组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国防部以及军队总部、各大军区、军委离退休干部工作部、武警部队、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政府采购主体分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中央政府采购主体,即中央各级机关和组织以及中央国有企业等地方政府采购主体,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机关和组织以及各级地方国有企业等事业单位采购主体,即事业单位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等社会团体采购主体,即行业协会、商会、工会、科技园区、科研院所等政府采购主体的义务
作为政府采购主体,其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使用财政资金的高效利用,并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标准进行采购活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方案,明确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等组织评标和评审工作,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保管和维护采购文件、合同及有关资料,做好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督察政府采购主体的责任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其违反了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标准等规定,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进行赔偿。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违反规定采购,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赔偿责任泄露和篡改采购文件、结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赔偿责任弄虚作假、推诿扯皮、内外勾结、索贿受贿等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赔偿责任政府采购主体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其规范、透明、公正、廉洁的采购行为对于保障国家和社会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政府采购主体也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标准等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采购制度,做到守法合规、高效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