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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物业招投标条例最新(包头物业招投标条例全文)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5-03-23 15: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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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物业管理行业是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的产物,市场上的物业公司越来越多,招投标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竞争,包头市出台了《包头市物业管理行业招投标条例》。

一、招投标的范围

招投标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类物业建设工程、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资产评估和物业询问服务。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在招投标前需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同时,投标人需具有良好的信誉、独立法人资格、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投标文件的内容及要求

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包括设计方案、报价、施工方案、工期等内容的书面材料。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投标文件,并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文件。

四、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方案、报价、施工方案、质量保证、能力和信誉等方面。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和较低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进行得分统计,并按照得分高低排序。

五、结果公示和申诉

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应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标人及中标结果。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以在公示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应当附有申诉书、相关证明文件、调查研究报告等。

六、违约责任和处罚措施

如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履行义务,招标人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上面就是“包头市物业管理行业招投标条例”的相关要点。通过制定条例,可以更好地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竞争,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利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包头物业招投标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完善物业招投标活动,促进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包头市行政辖区内进行的物业招投标活动。本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证机构等依法开展的招投标活动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招标单位的职责

招标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保证招标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招标单位应当制定程序合理、程序完整、标准明确、操作规范的招标文件,传播招标信息,接受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及时传达答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时间限制原则和程序,透明公开地评审,确定中标人。

招标单位应当履行招标公示、发布公告、公开开标、公布中标结果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现场监督,保证招标工作真实、安全、规范、透明。

第四条 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标人有权了解招标信息,提出询问,参加开标,行使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逐项准确填写各项投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不得随意修改和补充。

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并细致把握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和标准,确保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合法、有效、规范、真实。

第五条 评审标准

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的公示评审标准,按照规定的权重综合评价,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必备条件;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相应的担保文件,且其标价较低、业务实力、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均符合标准,且产品具有必须的品质、技术等特点;

(三)其标价并不是较低的,但相继次低中金额差别明显,尤其是与较低标价差距较大的其他投标人的报价,超出行业平均幅度,且具备有效的控制项目成本及保障按时保质完成项目的办法。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

招标单位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领导或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行业专家、代表使用单位或代表群众等评审人员,按照程序、程序及要求参加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核投标人的资格、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定评标方案;

(三)按照评标方案进行实际操作,确定中标人。

评审人员必须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遵守评审原则,根据评审标准准确、细致、全面、客观,确保评审结果真实、规范、有效。

第七条 质疑和投诉

在招标和评标过程中,所有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和评标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质疑和投诉,让权益的声音得到关注。

招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和投诉,妥善解决和处理相关问题。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报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公开公示处理情况。

第八条 违规行为处理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等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受到其他惩罚。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严重违规,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并且对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直至承担经济损失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不正当行为;

(二)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泄露招标信息;

(三)参与组织者骗取或者非法占有招标保证金或者评标费用;

(四)以不正当的方式影响或者试图影响评标行为的。

第九条 附则

本条例中的“招标单位”指直接或者委托他人进行招标活动的组织或者单位。本条例中的“评审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适量参与评审的人员。

本条例由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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