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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渠道(属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渠道的有哪些方式)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5-06-02 15: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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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公共机构为履行职责需要购买的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供应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外惯例的规定提供产品或服务。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供应商不满意政府采购结果的情况,这时供应商可以通过救济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的法律基础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做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第61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和其他采购人依法应当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合同约定或者招标、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程序、评审结果、中标公示等规定,违反了本法规定涉及切实损害投诉人利益的,投诉人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二、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的方式

1.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结果有问题,可以向采购人的上级机关或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纠正采购人的错误,恢复供应商的权益。

2.申请仲裁

投诉人可向政府采购委员会或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政府采购委员会或监督机构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成立仲裁小组并组织调解、仲裁。

3.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投诉人对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政府采购机构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会审查案件并依法判决。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的注意事项

1.救济期限

在政府采购中,投诉人需要在相关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救济,否则将被视为放弃救济机会。

2.救济程序

投诉人需要按照救济程序进行救济。未按照救济程序进行的救济申请将被驳回。

3.合法性

投诉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指控。如果证据不足或指控不属实将无法得到救济。

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渠道较为明确,供应商可以通过救济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是,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时也需要认真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违法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

属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渠道的有哪些方式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构或其授权代理机构、单位、企事业单位以政府财政资金从国内或者国外市场上向社会采购政府采购品目之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政府采购不仅是政府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采购了一些商品和服务,更是与经济发展、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密切相关的行为,它的公正、透明、公平、合理等要求,在整个社会和经济发展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可能会因为多种原因面临竞争失利,但有关部门提供了救济渠道,供应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救济:

质疑公告、投诉公告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开始前,都会发布招标公告或询价公告,公告中会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情况,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开标时间等信息。如果供应商对公告中的信息有疑问或者认为采购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行为,可以通过质疑公告或者投诉公告的形式进行救济。

质疑公告是指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投标截止时间前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质疑的一种动态的救济方式。如果供应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规定有异议或质疑,可以通过网上质疑、书面质疑、口头质疑等方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投诉公告是指在披露中标候选人名单的报告发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如有其他供应商或社会公众认为其落标的原因是采购环节存在不当行为,依照与质疑公告相同的方式向采购单位提出投诉或者举报,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的重新评审、重新确认中标人或者撤销结果等。

行政复议

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请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改正或者裁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供应商依法享有向采购人和相关机关提出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采购人不服复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供应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仲裁申请

如果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诉讼或仲裁的情况,供应商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政府采购仲裁适用于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其他招标人之间因政府采购活动而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评标结果、开标等环节涉及到的争议。

政府采购仲裁的较大特点就是其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它为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一个客观、公正、有效的手段。

诉讼

如果以上救济方式都无法为供应商提供帮助,供应商可以通过起诉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进行救济。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赋予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同时也要求采购人和法院在处理政府采购案件时要保证专业、公正、严谨的态度。

为了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司法诉讼程序,供应商可以通过这些司法程序向法院寻求对其权益的保护。

政府采购是政府机构采购商品和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也是一个相当复杂和繁琐的过程。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如果供应商遇到问题或者认为采购过程中出现不公正行为,可以通过质疑公告、投诉公告、行政复议、仲裁申请和诉讼等救济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属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渠道的有哪些方式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构或其授权代理机构、单位、企事业单位以政府财政资金从国内或者国外市场上向社会采购政府采购品目之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政府采购不仅是政府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采购了一些商品和服务,更是与经济发展、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密切相关的行为,它的公正、透明、公平、合理等要求,在整个社会和经济发展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可能会因为多种原因面临竞争失利,但有关部门提供了救济渠道,供应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救济:

质疑公告、投诉公告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开始前,都会发布招标公告或询价公告,公告中会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情况,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开标时间等信息。如果供应商对公告中的信息有疑问或者认为采购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行为,可以通过质疑公告或者投诉公告的形式进行救济。

质疑公告是指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投标截止时间前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质疑的一种动态的救济方式。如果供应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规定有异议或质疑,可以通过网上质疑、书面质疑、口头质疑等方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投诉公告是指在披露中标候选人名单的报告发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如有其他供应商或社会公众认为其落标的原因是采购环节存在不当行为,依照与质疑公告相同的方式向采购单位提出投诉或者举报,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的重新评审、重新确认中标人或者撤销结果等。

行政复议

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请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改正或者裁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供应商依法享有向采购人和相关机关提出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采购人不服复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供应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仲裁申请

如果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诉讼或仲裁的情况,供应商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政府采购仲裁适用于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其他招标人之间因政府采购活动而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评标结果、开标等环节涉及到的争议。

政府采购仲裁的较大特点就是其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它为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一个客观、公正、有效的手段。

诉讼

如果以上救济方式都无法为供应商提供帮助,供应商可以通过起诉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进行救济。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赋予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同时也要求采购人和法院在处理政府采购案件时要保证专业、公正、严谨的态度。

为了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司法诉讼程序,供应商可以通过这些司法程序向法院寻求对其权益的保护。

政府采购是政府机构采购商品和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也是一个相当复杂和繁琐的过程。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如果供应商遇到问题或者认为采购过程中出现不公正行为,可以通过质疑公告、投诉公告、行政复议、仲裁申请和诉讼等救济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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