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和竞争性谈判是两种不同的采购方式,它们有着不同的特点。政府采购是在政府公开发布招标文件以及拟定与采购有关的条款的情况下,各投标企业按照同一套标准进行投标,由招标人根据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情况对投标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经济效益及其他因素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形式。
相比之下,竞争性谈判是基于供应商提交的报价和内容,在某种范围内协商双方最终形成的一种采购方式,采购人可以按照采购需求及其要求,通过与供应商之间的议价或谈判,就采购事项达成一致,最终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形式。
政府采购和竞争性谈判的主要区别在于宗旨和进程。政府采购的宗旨是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取价格合理,产品品质好的供应商,采购过程将按照一定的公开招标原则和程序进行;而竞争性谈判期间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要求,与供应商进行议价或谈判,有利于拿到较低价格和更优质的产品,使双方都能从中获得较大的利益。
政府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都是采购形式,它们有不同的宗旨和进程,政府采购注重公平、公正,而竞争性谈判更注重价格和质量。采购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采购形式来使双方获得更大的利益。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区别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与询价的区别》
采购是政府部门,企业和机构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所必须采用的一种流程。它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普遍特征,即以市场机理来确定物价,以及利用经济措施来促进价格的竞争。采购较复杂,它包括招标、竞价、询价和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形式。其中,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尤其值得深入讨论。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与询价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定价是从邀请的几家候选企业中,通过对其功能性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水平等进行详细比较后,最终确定协议价格。通常情况下,谈判偏向于购买方,所以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利用了采购方的垄断能力,及时考虑定价要素,以较低的价格获取更优质的服务或产品。
然而,政府采购询价以卖方的定价和要求为基础进行讨论。与竞争性谈判不同,有时询价将卖方的定价作为讨论的基础,或者作为讨论的上限或下限,因此,购买方没有立即享受到价格上的优势,只有在商定价格后才能看到实际的优势。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区别是,前者的定价依据的是采购方的垄断能力,及时考虑定价要素,在获得更优质服务或产品的同时,较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而询价通常以卖方的定价和要求为基础,以较高的价格获取服务或产品。
续签政府采购合同要竞争性谈判吗
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是一个常见的议题,但对于已经签订了合同的政府采购的续签是否需要进行竞争性谈判,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竞争性谈判正是体现这些原则之一。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招标人有权维护采购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严谨的招标文件规定,有保障参与者的权益。通过竞争性谈判,可以让招标人更加充分地了解参与者的能力、产品和费用等情况,推动采购质量的提高和采购成本的降低。
续签是否需要竞争性谈判
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续签,是否需要进行竞争性谈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完毕,合同期限届满后需延长的,应当和原合同主要内容一致,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约定期限的三分之一。
如果政府采购合同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没有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那么对于续签合同是否需要进行竞争性谈判,就不大必要了。但如果在约定期限内,中标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或者费用过高,那么招标人就应该考虑是否需要启动竞争性谈判,寻找更出色的供应商。
建议
政府采购合同的续签是否进行竞争性谈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对于招标人而言,保持各种供应商的竞争关系,总是有利于保障采购质量和采购成本,这也是一个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的表现。同时,要注意,在续签合同时,不论是否启动竞争性谈判,都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给某一个供应商带来额外的利益或损失,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