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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检查的通知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来源 2021-04-22 11:11:43

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省住建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和《关于印发<市建委“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法[2016]614号)等文件要求,我委拟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双随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并作为日常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管的主要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为在市建委登记备案的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业务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含外省、外市进宁企业)。 

  (二)检查内容包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管理基本情况;代理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承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代理业务活动情况。其中: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管理基本情况的检查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管理制度、人事档案、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委托代理合同等资料。 

  对代理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的检查内容包括:执业注册资格人员注册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对承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代理业务活动的检查内容包括:承接的国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存在虚假招标、串围标、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泄露资料等情况;因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等情况;对招投标活动中异议事项处理情况等。 

  二、检查频次和比例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每年度开展随机抽查的频次不少于2次/年,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的5%,除违规或被投诉等情形外,每年度内不对同一企业重复检查。具体检查时间据情另行通知。 

  三、检查程序和方式 

  (一)抽取被检查对象  

  从在我委登记备案的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业务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含外省、外市进宁企业)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具体抽查对象数量按抽查总量、抽查比例等综合因素确定。我委将提前一天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从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执法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名单中按1:1.2比例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按“递补选派”方式,除去应予回避等情形后确定。 

  (三)随机检查工作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检查等方式进行。 

  现场检查。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及要求,对检查对象提供的相应资料进行检查,其中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随时间动态变化性强,可根据企业实际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抽取检查。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共同签字确认。 

  调阅资料检查。由我委通知各被抽取检查对象按检查内容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工作人员收到资料后签字确认,并交给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料的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于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制度建立、档案证明、合同资料及从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等的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检查人员列出问题清单反馈被检对象立即改正。 

  (二)对于代理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业务活动情况的检查,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整理、汇总检查记录表内容,根据检查情况,完成检查结果通报文件,在市建委和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网站公布。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个人),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个人)限期整改,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 

  (四)根据随机检查结果按相关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加分或减分,纳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和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五、注意事项和要求 

  (一)被检对象应按检查要求认真做好配合,不隐瞒,不弄虚作假。  

  (二)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保密制度,公平公正,依法检查。检查过程中的各项记录、文件、处理结果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三)在检查过程中被检对象和检查人员有违上述两条要求的,按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18年 5月1日开始实施。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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