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建筑施工有严格的限制,在进行工程前,需要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而要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各地的有效期不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满一定时间未动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
(一)有效期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建设单位需要在有效期内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否则证件就会失效。
2、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二)主要内容
1、许可证编号;
2、发证机关名称和发证日期;
3、用地单位;
4、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
5、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6、附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
7、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范围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
(2)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工程、道路工程等;
(3)文物保护单位和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结构、平面的装修工程;
(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等美化工程;
(5)户外广告设施;
(6)各类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申报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