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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 2021-11-19 09:49:40

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竞争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形式,一般由若干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投标。招标单位 (建设单位) 择优入选,主要考虑的要素为工期短、造价低、质量高、信誉好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二)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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