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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来源 2021-12-01 13:46:5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为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其中,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等八类设施。

 

(一)简介

 

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两大类:

 

1.居住小区及小区级别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归属为居住用地R);

 

2.居住区及其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二)分类标准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 9 个种类:

 

1.行政办公用地

将原国标“行政办公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非营利性设施用地。

 

2.文化设施用地

将原国标“文化娱乐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图书、展览等公益性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3.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4.体育用地

基本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小类与原国标一致。

 

5.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原“休疗养用地”纳入本方案的“旅馆用地”。

 

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7.文物古迹用地

延续原标准中的定义,同时参考了《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8.外事用地

原在特殊用地中,考虑到其对城市公共设施以及公用设施的需求,因此将其纳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9.宗教设施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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