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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层设置与技术规范

来源 2022-01-06 14:41:15

避难层是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一般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通过避难层的防烟楼梯间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人员必须要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设置规范

 

1、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防烟楼梯间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外墙上设置的窗应为固定窗。

 

2、楼梯间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3户,且应符合下列之一条件:

(1)楼梯间的前室均为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

(2)楼梯间的外墙上设有每五层面积不小于、并在顶层设有不小于、沿火灾烟气方向倾斜的固定百叶窗,且其独立前室设有可开启外窗或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公共部位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走道、电梯厅、防烟前室、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接入室内消火栓系统;

(2)楼梯间、防烟前室(合用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4)除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外,还应设消防卷盘(消防水带)。

 

4、户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除卫生间外,所有房间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厨房选用感温探测器,其它房间应选用感烟探测器;

(2)厨房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并联动紧急切断阀;

(3)当住宅内设置有风管的中央空气调节系统,且风管穿越户与户之间或单元之间隔墙时,户内除卫生间外的每个房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距户门1m处应设置喷头。

 

5、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为敞开的凹廊时,开向凹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为敞开的阳台时,开向阳台的门、窗可设普通门、窗,但不得设置移门或侧拉门。

 

6、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为防烟楼梯间自然排烟的阳台、凹廊内不应设有可燃物(包括管道保温材料)。

 

技术标准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二)相关规范问题

 

1、通向避难层(间)的防烟楼梯间可不在避难层(间)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梯间应开设直接进入避难层(间)的门;

(2)避难层(间)的门应为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且朝避难层(间)方向开启;

(3)楼梯间内应设火灾事故应急照明,避难层楼层显示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地面较低照度不应低于5LX;

(4)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广播,在火灾发生时播报避难层(间)所处的楼层位置。

 

2、避难间附设在办公、客房等人员使用的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避难间的楼层不得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厨房等直接动用明火的场所;

(2)避难间与该楼层的其它房间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避难间除开向防烟楼梯间或其前室的门外,不得开设其他门洞。

 

3、当避难层兼作设备层时,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间、竖井与避难层之间应用防火墙或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走道隔开;

(2)除水泵房、供水管道外,其他管道、设备不应直接敷设在避难层;

(3)设备间的检查门应开向公共走道,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层。

 

4、当利用裙房屋面设置避难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楼面向裙房屋面一侧外墙不得设置玻璃幕墙;

(2)楼梯间通向避难层的走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分隔至楼板或梁底,开向走道的房间门不应超过3扇,且应设可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向房间内开启。

 

5、其他防火措施应按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有关避难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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