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的采购项目日益增加,为了规范政府招投标行为、欺诈行为和滥用行为,促进市场竞争,保护参与方的利益,减少交易损失,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招投标项目签订的合同即使经过多方招标审查而签订有效,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变更。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发包人为采购物资必要的生产经营和技术性改造所必须的变更,或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可以协商变更招标文件。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一方因另一方的意外事故或无法避免的原因导致有关合同内容不能履行或者变更时,另一方应当协商,以便及时调整有关合同内容,以保持原有合同的约定。
此外,有一些情况下,双方协商变更经过招投标的已签订合同是普通法律承认的,如因延长采购工期等原因,需要延期交付或者更换项目结构等,这样的变更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只要经过双方签字即可有效执行。
变更经过招投标的合同是可行的,但是双方需要经过法律认可,根据有关法律,变更需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把变更写入合同重新签字认可,作为原合同的附件,等有效合同形式认可后才能够有效执行。
没有经过招投标的合同是否有效
投标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采用,因而越来越多的人对招投标产生了广泛的关注。然而,有时候,招投标可能不可行,两方就会在没有经过招投标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出现没有经过招投标的合同。那么,没有经过招投标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因此,对于政府采购,没有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就无效。但是,如果是非政府采购,近来司法实践视情况而定,若存在暗箱操作,明显存在滥用市场主导地位和排他性协议的行为,当事人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的,将无效。
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充分研究双方的利益,根据双方利益进行沟通协商,然后订立书面协议,让双方意见得以充分表达。只有通过合理的谈判,及时、充分的表达意思,才可以达成双方可以接受的合同,使没有经过招投标的合同有效,并使双方都能从中获益。
没有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对于政府采购是无效的,但是对于非政府采购,可以有效,只要双方能够友好的谈判,蓄意做出公平的合同,就可以获得有效合同。
未经过招投标的合同是否无效
无招标合同的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在我国《合同法》中有一条关于无招标合同的规定,也就是“无招标合同合法”,即没有经过招投标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招投标未遵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公平竞争,公开招标条件,进行公开报价,最终确定合同双方,那么此类招投标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未经过招投标的合同是否无效呢?在我国《合同法》中有关无招标合同的规定是,无招标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未经招投标的合同并不一定是无效的,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无招标合同能够成立,而且双方在签署无招标合同时,同样需要履行其承诺,否则就会面临违约责任。
究竟哪些情形下会认可无招标合同?其实,无招标合同在下列情形下均能得到法律保护:一是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二是因紧急事故而无法实施招投标的情况;三是因为招投标工作量大,耗费大量精力、时间和费用,让合同双方认为不必要或可以避免的情况下;四是签订双边协议的情况下,无需招投标的情况下,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未经过招投标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必要时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争取合同权利。但是,如果未经招投标而签订合同,会影响对本次合同的公共利益,可能会损害其他候选人的利益,因此,仍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招投标程序,以此来保障双方的正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