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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5-08-08 12:53:56

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个人意见需署实名及留下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需加盖公章。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4日。

联 系 人:佘永良

联系电话:0830—2285128;13679681803

电子邮箱:175922987@qq.com

附件: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5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业管理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服务活动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以及新聘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接管的活动。

二、遵循原则

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应当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秩序、诚信守法、平稳有序的原则进行。

三、退出情形

(一)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正常退出

1.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原物业服务人。

2.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满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期间提前退出

1.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协调一致提前终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业主满意度较低、业主反映强烈,连续出现安全、舆情等重大事故,经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表决通过提前解聘。

(三)特殊情况退出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服务无法正常进行,且无法在短期内恢复。

2.物业服务人因破产、倒闭、注销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退出流程

(一)启动退出程序

1.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服务人应在约定期限或合同期满后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其指定的人完成交接工作,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2.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满主动提出不再续签的,应提前90日书面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同时抄告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单位。

3.物业服务合同期间,物业服务人提出提前终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应提前90日书面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同时抄告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单位。

4.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表决通过提前解聘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接到解聘通知的30日内,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其指定的人移交相关资料。

5.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协商一致退出的,应在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完成交接和退出工作。

(二)交接准备工作

1.在退出程序启动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物业服务人的退出及新物业服务人的选聘事宜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于3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2.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要求业主支付超出约定期限的物业费。同时,应做好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准备工作。

3.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成立交接工作小组,负责与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监督。交接工作小组可邀请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部门)的人员参加。有条件的,可引入专业机构参与移交事宜。

(三)正式交接

1.交接内容。包括物业服务用房、业主房屋产权清册、相关设施、预收或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其账目、其他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等,原物业服务人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2.制作移交记录。移交记录包括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存在争议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交接双方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并报送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退出时间节点。交接工作完成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在约定期限或者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 日内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

五、监督管理

(一)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1.加强对物业服务人退出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人退出机制,及时掌握物业服务人的退出情况。

2.物业服务人在退出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程序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或者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扰乱物业管理秩序等行为,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物业服务人信用档案。

3.指导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人的选聘和交接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退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的正常秩序。

4.鼓励、支持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选聘服务好、信用记录良好、群众满意度高的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

(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

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人的退出和选聘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业主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服务期间的物业费,保障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物业服务人退出过程的监督,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物业服务人在退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组织业主对物业服务人开展满意度测评,对物业服务人是否继续服务进行评估,对评估不适合继续服务的物业服务人依法依规实施退出决策。

六、其他事项

(一)物业服务人在退出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或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因物业服务人的原因导致业主遭受损失的,物业服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业主应依法依规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人的退出和交接工作,依法履行义务,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服务期间的物业费。对在退出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物业服务人拒不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拒绝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业主可以请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人限期移交、退出。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责令物业服务人限期移交、退出。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或者物业服务档案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四)本文件自2025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年**月**日止。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月**日

 

原文地址:http://zjj.luzhou.gov.cn/xwzx/tzgg/gsgg/content_108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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