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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制造商投标资格

来源 2022-04-06 17:43:30

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内容,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因此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说,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但是企业能不能做经营范围以外的事呢?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涉及国家限制经营且未经许可或者禁止经营的业务,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这是法院对合同有效性的认定标准。

 

但在招投标活动中,界定投标人是否属于制造商,通过看他的经营范围有没有“生产、制造”是发生在招标过程中的,此时合同并未签订。即便有“生产、制造”的经营范围也不能在招标活动中直接以制造商对待,因为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企业是否“制造商”或称为“生产厂商”,主要是针对“代理商”而言的,我国《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可以看出招投标活动中要求的“制造商”要有别与仅仅是生产或组装商品的代工厂商,还应包括创造产品的企业、品牌产品的创造者,因为只有产品的“真正主人”才能授权代理商代为销售其产品,而纯粹的代工厂商是没有此权利的。所以,除了看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是否有“生产、制造”和《生产许可证》外,还要将代工厂商从招投标所指的“制造商”范畴内划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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