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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诉讼证明出具要求

来源 2022-04-08 11:43:23

关于企业在投标时是否需要以及如何提供无诉讼的证明文件,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要求。在实务中,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自主承诺或聘请外部律师出具尽调报告。但无论哪种证明文件都需要投标人明确招标人这样要求的真实目的。

 

如果招标人“简单、粗暴”地要求投标人说明几年内是否有诉讼,而不区分诉讼的类型、规模、原被告方、诉讼结果等具体因素,非但起不到作用,反而会令投标人无所适从,盲目地承诺“无涉诉”。因此,对企业涉诉情况合理的要求应当为:

 

1、让拟投标企业陈述是否有在诉的重大经济案件,包括作为原告或被告的案件,目的是看企业是否有存在或有重大债权债务,此类案件可至受理法院开取在审证明。企业IPO时一般需要提供此种承诺,而刑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要求企业所在地检察院出具《无犯罪记录》来予以印证。

 

2、要求企业提供近几年内是否涉诉案件,这就包括已经审结甚至和解撤诉的案件,企业在投标时可能被要求提供此类证明材料,目的是看投标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就上述两类情形,我国律师能做些什么?由于中国大陆目前并无统一的案件统计发布机构(中国香港、美国等地有),所以律师无法独立调取第三方权威信息,较多是到企业所在地法院调查是否有在审案件,而这并不能穷尽企业所有在审案件,更不用说近几年内已经审结的案件,所以通常是由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或法务专员陈述是否有相关案件,由企业出具陈述或承诺函。

 

在实务中常遇到招标文件要求企业找律师事务所代为出具该证明文件,其实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处于上述理由,律师并不能全面了解企业的诉讼情况,仅能根据企业的陈述和有限的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不能为企业的陈述和承诺提供担保或见证,一切虚假陈述和承诺的不良后果依旧是由企业承担。

 

当然,律师参与该工作并不是没有作用的。例如可以解读招标文件某要求的真实目的,帮助投标人分析和排查是否有相关案件,提供真实有效的陈述和承诺,甚至在招标文件要求不合理时及时提出异议,要求招标方修改招标要求。

 

所以,招标文件若没有明确提出需要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则投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承诺的方式作出响应。需注意的是,所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均需有承办律师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才算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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