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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撤回与撤销投标文件

来源 2022-04-11 11:28:01

在区分“撤回”和“撤销”两个概念前先要知道投标有效期的计算方式。投标在《合同法》中的概念为“要约”,而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相当于“承诺”。在招投标活动中,“要约”是有法定有效期的,即投标有效期以及《合同法》中的“承诺期限”,自递交投标材料截止时间起算到有效期到期截止,这与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一致。

 

“撤回”,是指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文件作为要约尚未生效,也就没有对招标人产生约束力,因此潜在投标人有权随时撤回其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可以主张返还投标保证金,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且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以备案待查。在递交投标截止文件前撤回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再次递交投标材料,这是给了潜在投标人修改已递交的投标材料的机会,也可以彻底放弃投标。同样,当投标有效期到期后,投标“要约”自然失效,投标人再次获得撤回投标的权利,同时可以向招标人主张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而撤销是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有效期到期之前这段期间,投标文件的要约属性成立,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产生了约束力,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此外,由于招投标活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而“没收”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刑法》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属于公权力行为,并不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说法不妥,应当是“不予退还”或者“不予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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