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解读
一、按时公告中标结果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结果。如果采购人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有责任在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时,视同采购人确定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公告中标结果。
之所以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上述情况时可以不经采购人同意就公告中标结果,实际上是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即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的制约机制。除此之外,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还规定,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中标公告内容
(一)中标结果
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
(二)中标公告期限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是法定时间,采购人不应延长。
(三)评审专家名单
评标委员会中的评审专家名单应该公布,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应该注意,87号令没有要求公布采购人代表的姓名。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不同,他不是以个人身份参加评审的,而是代表采购人单位进行评审的。因此,公布采购人代表的姓名是没有意义的。
(四)招标文件
应把招标文件的内容完整的公布出来。如果招标文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应将涉及秘密的内容隐去。
(五)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名单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推荐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还应当将所有推荐的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中标公告中还应包括本项目收费标准和金额。
三、发中标通知书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政府采购关于发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招标投标法不同。政府采购法没有设置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环节。这个做法可以加快采购进度,避免有的采购人在不满意中标结果时不及时发中标通知书,或者向中标人提出额外的条件作为发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但是这个做法也存在缺陷,就是一旦中标人或评标过程存在瑕疵,中标通知书已发会导致损失扩大,纠正错误的成本较高。
按照合同法,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合同即告成立。中标通知书可以由采购人发出,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效力是相同的。
四、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告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以及评审得分与排序。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应采用一对一书面通知的形式。有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省事,采用统一公告上述信息的做法是不规范的。告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未中标原因,一方面可以给投标人监督评标是否公平公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信息,另一方面可以使其了解自己投标的不足和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