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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标是什么?流标和废标的区别

来源 2022-04-12 17:32:14

废标

 

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相关区、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 上所谓“废标”实际上是指宣告招标程字终止的行为,是一个动词。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中,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

 

流标

 

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所有投标都被否决(全部或部分投标文件为废标)。废标与流标这两个术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表述的意思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同的。

 

(一)一致

 

政府采购项目在开评标的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这种情形,既可以说这个项目废标了,也可以说这个项目流标了。

 

(二)不一致

 

政府采购项目经历了开评标过程,确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在中标结果公告后被投诉,核查后,财政部门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对于这种情形,通常不会说该项目流标了。

 

 

 

区别

 

1、定义不同;

 

2、成因方式不同;

 

3、处理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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