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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中标供应商的“弃标”行为?

来源 2022-04-12 17:35:16

对弃标供应商的处理,要分清情况,区别对待。投标失误是引发弃标的主要原因,有的是常识性错误所致,有的则是未能吃透招标文件所致,还有的是明知故犯,大多是投标行为存在“硬伤”。造成失误的原因很多,供应商个人行为是主要原因,容易失误的供应商大多在标前准备不足,以致仓促应标,误打误撞,错误百出。

 

从失误对投标有效性的影响分析,供应商在投标中的失误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性常规失误,也可称为可纠正性失误,如价格计算加总时出现错误、投标文件资料的排列顺序等,这些失误不构成重大偏离,纠正后也不会对原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改变,因而不会对其它投标商形成不平等竞争。针对这种情况,采购人应允许供应商纠错,提倡人性化,但不能违反招标采购法律规定。另一类是实质性重大失误,也可称为不可纠正性失误,这类失误如果一旦纠正,将在实质上改变投标的有效性,对其它投标商构成不平等竞争。如未按规定密封投标文件、未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产品的配置规格不符合招标要求、投标报价等。针对这类失误及由此引发中标供应商弃标行为,采购人不能无原则地迁就供应商。

 

 

 

处理好弃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如确实是中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弃标行为,既主观原因导致的弃标行为(报价失误、资金紧张导致无法正常供货或施工等),其投标保证金则应被“没收”,不予退还(因非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弃标行为的处理)。若确实不是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的弃标行为,即不是主观原因导致的弃标行为(不可抗力、采购任务取消),招标文件中存在漏项或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不明而出现纠纷、采购人因利益等方面原因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致中标供应商无法履约,中标供应商弃标后其投标保证金则应被全额退还。

 

如何把接下来的采购工作做好。通常为节约招标采购成本,不必重新组织招标采购,采购人可确定为排序第二的意向中标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并要求其降低投标报价;若排序第二的意向中标供应商报价过高又不愿意作出让步且时间允许,则应考虑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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