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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必须要有采购人代表吗?

来源 2022-04-13 09:01:46

案例:某招标项目,按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5名专家全部来源于专家库随机抽取。中标结果公示后,其中一家A公司提出质疑,理由是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规,称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先说最终结果是被监管机构驳回,给出的理由是采购人不愿意发表自己的意愿也是权利,不应被剥夺。

 

 

 

相关意见

 

(一)采购人代表必须要参与评标委员会

 

基本上给出的理由,无论是2003年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还是近年陆续出台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明确了要参与)。

 

(二)采购人代表可以参与也可以不参与

 

从法理上看,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和任意性两种。对于强行性规范,在法律法规中,我们常见的字眼是“应当”和“不得”。如《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18号令第四十五条明确写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这一规定,没有使用“应当”的表述,不属于强行性规范,仅是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范围,即采购人代表和专家两个群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超过这个范围。

 

从立法技术上看,可以从财政部印发的18号令和69号文的规定来分析。首先,18号令第四十五条在作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这一规定外,还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可见,在规定了评委会的组成范围后,紧接着又规定了专家的人数下限,但没有规定采购人代表的人数下限。同时,这里也没有对专家人数上限作出规定。因此,专家在评委会中占比百分之百也应是合法的。

 

财库69号文规定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从这句话可以看出,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不是强制性的。如果委派,则应出具授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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