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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关于施工期限的若干问题(一)

来源 2022-04-14 12:06:41

竣工后施工单位不进行交付,工期如何计算?

 

答:工期如何计算应按合同约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1.14款约定,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一般是从开工计算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或相对的日期。

 

关于竣工的确定,《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是否实际交付,并不必定影响工期的计算。可通过侵权之诉要求施工单位交付。

 

 

 

对甩项验收工程,竣工时间如何确定?

 

答:通俗地说,甩项是部分通过验收先行交付使用,未通过验收的部分工程甩下,等到符合条件时再验收。甩项也即部分交工。甩项在示范合同文本第32条第7项有规定:“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至于在甩项交工时,其竣工时间如何确定,既然是部分竣工通过验收,那么竣工也只是部分工程竣工,能够确定竣工交工的部分工程,以甩项协议签署的时间来确定这部分工程的竣工时间,而对于整个工程而言,其全部竣工时间,应以甩项的工程另行通过办理竣工验收的时间来最终确定。

 

竣工结算在规定时间送达甲方但其内容不太正确,资料不合格怎样算起算日期?

 

答: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在合同内详细约定,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如果发包人认为竣工结算不太正确或资料不合格,发包人会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则起算时间在资料提交完整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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