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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关于施工期限的若干问题(二)

来源 2022-04-14 12:09:49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对工期起算的影响?

 

答:由于施工许可证制度属于建筑法对于开工的程序规定,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与是否实际开工之间并无直接联系。根据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也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不会必然导致工程停工。

 

如果建设单位未取施工许可证从而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要求工期顺延及经济补偿;如果建设单位未取施工许可证并未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该工程工期仍应从实际开工日起按合同约定工期计算。

 

 

 

有无规定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内,不管双方出现何种情况都必须开工,而超出规定时间,则作为工期顺延?

 

答: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如果发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开工所需的条件,承包人应该无条件按照开工报告确定的时间无条件开工,否则承包人就要承担逾期开工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如未完成场地的“三通一平”,虽然发包人下达了开工报告,作为承包人仍然可以拒绝开工。实践中如果不能按期开工,总是由于某一方的原因或双方的共同原因。通常是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或未尽到其他配合义务,或承包人还没有做好开工准备等。所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报告经批准后就应该开始计算工期。若因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承包人应及时进行工期索赔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否则,只能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合同通用条款上有一条因发包人开工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人工误工,材料涨价,临时设施,机械设备的租赁造成的损失等是否属于损失范围?延误时间如何界定,是否对延迟一天开工也视作延误?

 

答:合同对开工日期有约定的需遵从约定,双方均应当严格执行,即使只延误一天也属于延误,不存在是不是“视作延误”的问题。只不过延误时间的长短可能导致不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体问题要视合同中的约定作具体分析。

 

在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误的情况下,上面提到的人工误工费,临时设施及机械设备闲置费均属于损失范围,至于材料涨价导致的损失则另当别论,如果合同约定材料价格执行市场价的,则从约定;如果合同约定总价包死的,则要看发包人延期开工与材料涨价的关系。参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如果发包人违约在先,涨价在后,应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把涨价造成的损失也视为承包人损失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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