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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关于施工期限的若干问题(三)

来源 2022-04-14 12:12:08

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指的是各方确定变更该项目但尚未施工的日期还是该变更项目施工完毕之日?

 

答:该问题涉及的是99版格式合同通用条款的31.1条约定。法律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合整个31条上下文,应倾向于将这个“变更确定后”理解为“承发包方确定变更该施工项目但尚未施工的日期”,同时这个理解对于承包方也更为有利。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工程变更而导致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方应尽早向发包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以免发生99版格式合同通用条款的31.2条“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的情况。

 

 

 

竣工结算,发包人以种种借口延缓审计,审计单位因是发包人委托而单方面听从发包人意见,无视合同及条款等规定审计,承包人怎么办?

 

答:需明确此处的“审计”是不是指“工程审价”。施工合同中通常会对工程价款的时间作出明确的约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33.2款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如果拖延审计,发包人应承担拖延结算的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无视当事人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计价的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审价(审计)结果不同意的,只有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审价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为了更好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建议承包人应当坚持在《施工合同》中加入“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条款,以避免发包人恶意拖延审价(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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