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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定义及职责范围

来源 2022-05-11 10:49:20

集中采购机构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简介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业务范围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了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定强制性业务和非强制性业务两个方面。需注意的是,该法对集中采购机构非强制性业务范围的规定比较明确,是指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是,该法对集中采购机构强制性业务范围的具体规定却存有矛盾之处。该法第18 条第1 款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从中不难得出“采购人凡是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的强制性业务范围”之结论。然而,该法第18 条第2 款接着又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可见,此款规定则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划分为通用项目和非通用项目,而且作了区别对待,容许采购人采购本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通用项目时,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非通用项目时,可以依法自行采购。这样,集中采购机构的强制性业务范围则又被缩小为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项目,形成了不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现象。

 

从财政部2004 年颁布实施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来看,所谓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该办法还特别强调说明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就是采购人。显而易见,部门集中采购名为集中采购,实质上仍是一种各自为政的分散采购。尽管《政府采购法》也规定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这种任意性规范,约束力究竟有多大,值得怀疑。事实上,2003 年我国集中采购规模为1025 亿元,占采购总量的6 % ,然而自开始,我国的集中采购规模被逐渐压缩,分散采购规模不断扩大,而且愈演愈烈,这一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范围,还有一个敏感的问题是,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是应当委托本地的集中采购机构还是容许其委托外地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立法尚不明确。对此有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对象是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这种观点欠妥,直接与《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相抵触。因此,为了防止和杜绝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构建一个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全国性政府采购大市场,应当容许采购人自由选择集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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