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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一二轮报价需要公开吗?

来源 2022-05-17 09:59:21

原则上是不可以公开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其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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