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作用
(一)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招标投标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招标人的招标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之后,即意味着响应招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竞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作出承诺,则合同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所以,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这是其最基本的功能。
(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较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三)督促招标人尽快定标
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的约束作用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这一时间即是投标有效期。如果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人不对其投标的法律后果承担任何义务。所以,投标保证金只是在一个明确的期限内保持有效,从而可以防止招标人无限期地延长定标时间,影响投标人的经营决策和合理调配自己的资源。
(四)从侧面考察和反映投标人的实力
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汇票等形式,实际上是对投标人流动资金的直接考验。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银行在出具投标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对投标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由于银行一般都对投标人进行动态的资信评价,掌握着大量投标人的资信信息,因此决定了投标人能否获得银行保函、能够获得多大额度的银行保函。

具体实施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投标保证金条款,而且该条款也成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对采购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条款进行响应,必将导致投标无效。
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正常有序,以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潜在投标手段,对供应商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是主要约束力,也是对中标后毁约或投标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的处罚。其实存在更为严厉的制裁手段,如18号令所规定的“列入黑名单,取消其1-3年的政府采购参与权”,这是投标保证金所不具有的制约力度。
管理方法
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让招标采购单位“摸着石头过河”,并没有统一、严谨的模式可供参考。而停留于规章这一法律效力层面上的文件,由于描述得过于模糊,缺乏实用及执行效力,则显得投标保证金的法理深度不够厚重(无法可依)。因此要从规范采购程序、约束采购行为的角度,尽快对投标保证金提交的程序、数额、时限、支付及返还方式、接收人、管理人、相关责任追究罚则等方面加强统一的法律规范,增强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效力,让招标人和投标人有法可依、有据可凭、有章可循,使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尽早出台有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