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而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有: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正常经常性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是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详细内容
将某个项目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当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其次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用于出租的房地产的租金收入,或者用于资本增值的房地产的增值收益。企业确定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需要进行职业判断,判断时需要考虑相关市场因素的变化。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实际成本进行计量。成本不能可靠计量,就无法予以确认。
(三)该投资性房地产为可靠房产商所提供
特征范围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定义及特征
投资性房地产指的是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及出售。
二、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自行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此类。
已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期届满,因暂时空置但继续用于出租的,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以经营方式租入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也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母公司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向子公司租出房地产的,该项房地产应确认为母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企业在判断和确认已出租的建筑物时,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2、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一般应自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期开始日起,经营租出的建筑物才属于已出租的建筑物。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定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3、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三、不属于范围
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例如,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服务收入,该旅馆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即使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这部分房产间接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具有自用房的性质。
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通常采用成本模式,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核算。
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中计量;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科目中计量。
处置与披露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时,或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里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其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和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时,应当把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1、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2、采用成本模式,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影响;
4、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5、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确认
(一)予以确认条件
1、企业能够取得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租金收入或增值收益;
2、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该确认条件与企业的一般资产的确认条件相同,并无特别之处。
(二)确认时间点
1、用于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以租赁开始日为确认日;
2、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以企业管理当局就该事项作出正式书面决议的日期;
3、持有以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企业将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准备增值后转让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