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借款是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简称,是指我国实行基本建设贷款的企业由建设单位随同购建完成的财产转来的基本建设借款。
主要内容
1、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
2、用于购置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备件等流动资产的借款;
3、用于不应计入财产价值的待核销投资支出(如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等)和应核销的其它支出(如器材处理亏损等)的借款。
申请条件
1、产品有销路,工艺已过关;
2、生产所需资源、原材料、燃料动力、水源、运输等已经落实;
3、投资回收期的计算准确可靠,能够按期还本付息;
4、建设用地和设备、材料、施工力量已有安排。
基建借款必须专款专用并按期还本付息。主要用建成投产后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应交固定资金占用费、应交利润,以及建设期间应交财政的基本建设收入等资金归还。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应以留用的折旧基金等专用基金归还。

操作方式
1、企业或企业筹建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生产能力、工程规模、施工时间、费用预算、投产时间、投资效果预测等,编制基建计划,办理贷款申请;
2、银行按照贷款合同,贷款给企业基建部门,基建部门单独立帐核算,企业生产部门与银行不直接发生财务关系;
3、企业基建部门将购建完成的各项财产和各项开支转交生产部门时,要作为企业生产单位向本企业基建部门取得基建借款入帐;
4、生产部门要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用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建设期间应交财政的收入等来偿还基建部门转入的借款,由企业基建部门归还银行;
5、企业不能按期用上述资金来源还本付息的,应由企业财务部门用自筹专用基金归还;
6、基建借款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购置为生产准备的专用工卡具、备品备件等流动资产,还可用于不应计入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价值,应予以核销的其他支出。还款时,一般要求先归还流动资产借款,再归还固定资产借款,最后归还其他支出借款;
7、企业用应交国家的利润、固定资金占用费和基本建设收入偿还基建借款时,其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价值相应的部分应转作“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或“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企业用应交的折旧基金,或在不能按期偿还而用更新改造基金等专用基金偿还基建借款时,其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相当的价值应转作“固定基金-企业固定基金”或“流动基金-企业流动基金”。
应用
在工业企业会计业务中,对基建借款通常设置“基建借款”帐户,用来核算实行基本建设贷款制的企业由建设单位随同购建完成的财产转来的基本建设借款。一般下设“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产借款”、“其他支出借款”三个明细帐户。
在收到建设单位随同财产转来的基建借款时,要根据财产(支出)的性质,分别借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帐户,贷记本帐户;企业用应交利润和固定资金占用费偿还基建借款时,借记本帐户,贷记“银行存款”帐户,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或“应交资金占用费”帐户,贷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或“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和“待核销基建支出”帐户;企业用自有更新改造基金等归还基建借款时,借记本帐户,贷记“银行存款”帐户,同时借记“专用基金”帐户,贷记“固定基金-企业固定基金”或“待核销基建支出”帐户。本帐户的贷方余额表示尚未归还的基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