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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相关细则

来源 2022-06-07 17:41:46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国家对农民集体在被征用的土地上长期投工、投资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属于专用款项,依法应由被征地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依据

 

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须知第5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户要服从农田基本建设。服从国家建设用地要并依法取得合理补偿。因而农村征地具有法律依据,合法征地理应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社会评价

 

由于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不是一种集体收益,其受益主体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所有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土地补偿费是基于其集体成员身份而来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劳动和贡献无关。因此,不存在所谓收益分配中的权利义务对等的问题。

 

同时,考虑到集体土地被征用,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时,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灭。虽然该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附着物和青苗补助、按照补助及土地投资的增值补偿,但这些都是属于承包人的实际损失所理应获得的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直接影响到承包人今后的生活保障和经济收入,所以,土地补偿费在分配上应主要用于被征地承包户的补偿。

 

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基于性别歧视等原因进行差别待遇的做法,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平等原则,属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只要是合法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对土地补偿费用均应获得相应的份额,这才能体现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法律解释精神和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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